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栖霞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9日 政策文号:鲁政字〔2022〕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栖霞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鲁政字〔2022〕32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创建栖霞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烟政呈〔2020〕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栖霞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栖霞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7.79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生山,北至祁连山路,南至长春湖,西至白洋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0.06平方公里,规划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7.73平方公里,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二、栖霞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相关要求。要坚持创新发展,不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开展先行先试,推进区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农业科技创新、技术示范、成果转化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先行区及宜居、宜业、宜游的齐鲁乡村振兴样板区。要进一步突出产业特色,集聚国内外人才、平台、资金等科技创新资源,以苹果全产业链融合发展为主题,不断完善科技支撑体系,着力打造以优质苹果种苗繁育、标准栽培、精深加工、商贸物流、文化创意为主的现代苹果产业集群,努力将园区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创新驱动显著、产业优势突出、三产融合、发展模式先进、示范作用强的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栖霞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坚持依法供地,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四、你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栖霞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栖霞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附件:栖霞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用地界址点坐标表山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1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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