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博兴经济开发区区域节能报告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政策文号:滨发改资环〔2021〕35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博兴县发改局:你局《关于对<博兴经济开发区区域节能报告(送审稿)>审查的请示》、《<博兴经济开发区区域节能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鲁展工咨评字[2021]第8号)及《博兴经济开发区区域节能报告(修改版)》收悉。按照《滨州市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滨发改资环〔2020〕227号)有关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博兴经济开发区区域节能报告,现批复如下:区域范围为博兴经济开发区,位于博兴县中部板块,总面积35.17平方公里。实施主体为博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期限为2021-2025年。1.博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区域内新增项目能效准入标准,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应用要求;行业准入标准和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标准严格把关。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管理,从源头上把控新建项目准入关;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2.博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不定期对项目节能措施、能耗水平等承诺内容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承诺内容执行到位,对未履行承诺备案内容或者节能审查意见的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3.博兴县发改局对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与区域承诺备案项目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区域节能承诺备案信息的统计分析,每季度末将备案承诺情况报送市发改委。4.当该区域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博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报市发改委重新进行审查。“十四五”国家、省、市能耗“双控”指标下达后,如存在较大差距,博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修订区域节能报告,并按程序重新报批。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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