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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济宁市任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济宁市任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健全全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济宁市任城区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1)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2)放射性废物处理中发生的辐射事故;(3)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4)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区域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5)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1.4应急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放射源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处置辐射事故。分级响应,先期处理。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造成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立即报告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部门根据不同辐射事故响应级别,负责做好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市政府指示,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处理处置突发辐射事故。2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详见附件1)。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4)对我国境内可能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2.2重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2.3较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2.4一般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4)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3组织机构与职责3.1领导机构组成与职责。3.1.1领导机构组成。成立济宁市任城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在发生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第一副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第二副总指挥。3.1.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省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要求;负责我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我区境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负责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情况;完成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负责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论的引导和监控工作。3.1.3组成部门职责。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区政府发布信息;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指挥机构和区政府发布信息等。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等。区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等。3.2工作机构与职责。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全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我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示,组织我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区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监督,向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负责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情况;组织我区辐射事故应急演习;跟踪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相关舆论引导,以及舆情监控工作等。3.3应急专业组。成立应急专业组,包括: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6个专业组,发生辐射事故时同时响应,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图1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参加,承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工作;接受、整理和分析事故应急相关信息。(详见附件2)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故发生所在镇(街道)、有关医疗机构参加。根据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做好个体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基本救护、转送至最近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进行心理干预。应急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事故发生所在镇(街道)参加。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等;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事故发生所在镇(街道)参加。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专家咨询组:负责为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详见附件3)应急保障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事故发生所在镇(街道)参加。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和物资保障。3.4辐射事故责任单位。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是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完善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先期处置的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并控制缓解事态,对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隔离防护等措施;组建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关设备,做好应急准备;接受并严格执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各项指令;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等方面的费用。4应急响应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4.1分级响应。4.1.1一级、二级、三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开通与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的通信联络,对辐射事故级别进行初步判断,并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随时掌握事故动态并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进展情况;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4.1.2四级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启动四级响应,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四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1)启动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2)各相关成员单位应保持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情况;(3)派出辐射事故相关应急专业组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行动;(4)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保持与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事故动态,必要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请求技术支援;(5)事发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4.2信息报告。4.2.1报告时限和程序。企事业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进行电话报告,并在两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损伤或超剂量照射时,还应同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以上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对辐射事故等级进行初步判断,并将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辐射事故。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4.2.2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1)初报需报告单位基本信息和辐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类型、人员受害情况、事故经过情况等。(详见附件4)(2)续报应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详见附件5)(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辐射事故信息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4.3先期处置。发生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同时按规定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区生态环境分局还可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4.4现场应急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单位,组织现场救援处置人员赶赴现场,按分工有序开展应急处置,针对一般辐射事故(IV、V类辐射源)主要工作措施如下:(1)了解掌握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确定辐射事故现场行动的原则要求,明确进出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周边开展应急工作的有关管制或保护性规定。(2)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秩序,转移救治受伤害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3)确定各现场应急工作组的具体任务、目标、责任,分组开展工作;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及范围,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隔离区域、转移疏散人员范围等。(4)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属于放射源丢失、被盗被抢的,对丢失现场或放射源可能移动的路线进行封锁或交通管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人群发布警告信息,并开展调查取证、侦查和追缴等工作。(5)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件的发展趋势,制定有效应对措施,组织对现场污染物进行处理,疏散转移相关人员,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避免次生灾害发生;组织人力对可能受事故威胁的现场周边其他危险源进行监控,避免造成连带的环境或安全事故。(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4.5辐射应急监测。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以及对人群的影响,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向社会发布信息。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4.7安全防护。4.7.1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辐射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进入现场前按要求穿戴防护衣具,佩戴个人剂量计,剂量保持在允许范围内,并记录和评价受照剂量。4.7.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规划意见,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根据气象情况及辐射事故发生地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4.8应急终止。4.8.1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4.8.2应急终止的程序(1)对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或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2)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4.9总结报告。应急响应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根据担负的应急任务,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评价辐射事故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做好善后工作;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经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于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5应急能力维持5.1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重新备案。5.2培训。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部门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对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相关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5.3演练。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每2年组织一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5.4应急保障。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由辐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产生工作经费。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时应急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监测等公务用车,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5.5值班制度。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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