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城区企业优惠政策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2021-2022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5日 政策文号:济任政办字〔2021〕45号 有效性:有效
为主,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企业,需要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六)迎峰度冬能源保供煤炭企业。供暖期间,有关煤炭企业在封闭煤仓、筒仓、煤棚等设施不能满足保供所需煤炭储存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露天储煤,但要落实好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全部覆盖防风抑尘网、装卸时落实喷淋降尘措施;使用煤炭时,尽量优先取用封闭煤仓的储煤,减少取用露天堆放的储煤,最大限度减少频繁取煤造成的扬尘污染。(七)新能源和高排放标准移动源。全区范围内各类新能源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予以豁免。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予以豁免。(八)助企攀登重点服务企业。实施高环保绩效企业打造工程,以市助企攀登重点服务企业、双80重点企业、亩产效益评价AB类企业和列入工信部绿色工厂等企业为重点,针对其中纳入39个重点行业序列的企业,开展全方位帮扶指导。建立助企攀登企业台账,对标《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A/B级、引领性标准,通过排查梳理企业分布情况、交通运输条件、生产工艺装备、原燃料条件、污染治理设施配置、环境监测和管理、排放标准、监管执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基本情况,识别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短板和差距。对电量、现场、台账、污染治理设施、运输等方面进行全面把脉,对企业全过程控制环节进行精细化现场帮扶,在诊断评估基础上形成治理提升方案,提出各工序废气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最佳可行性提标改造方案,让企业在提标治理、技术改进等方面少走弯路,打造一批A级、B级、引领性企业,助力更多企业提高环保绩效水平,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九)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全面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依法依规将环境违法企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结合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实施常态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细化明确清单编制、审定公开、报备调整等要求,对清单内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鼓励多部门联合激励。(十)轻微违法减免处罚。属于《济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济司发〔2021〕7号)中规定的14项轻微违法行为和5项一般违法行为,符合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法定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十一)科学优化执法监管频次。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等,合理确定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频次。在安排随机抽查工作时,可按季或按月针对不同类别监管对象设置不同的随机抽查比例。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确保抽查质量,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上级部门可从下级部门当年度已抽查的被检查对象中,再次进行抽查检查;下级部门在抽取被检查对象时,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秋冬季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差异化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把重点行业差异化管控工作摆在秋冬防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差异化管控工作扎实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名单、保障类工业企业名单、重点建设工程名单等清单确定后,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二)强化执法监管。按照全省“三个坚决”行动要求,持续保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产业布局规划、装备技术水平落后、治理达标无望企业的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坚决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强化执法破解“劣币驱逐良币”问题,不断净化市场环境,为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优秀企业腾出市场空间。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已完成清理整治的单位组织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治效果,防止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反弹。对“散乱污”企业实施依法分类处置,按照“两断三清”原则,依法坚决关停取缔;对列入搬迁整合类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对列入升级改造类的,严格改造标准,实施清洁生产,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三)加大资金支持。坚持以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导向,以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等为重点,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扶持一批技术路线科学、环境效益良好,主体工艺成熟、高效适用的项目,申请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工业污染治理以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包括炉窑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末端治理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项目建设等)等为重点。能力建设以监测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空气VOCs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控监测,港口、铁路货场等重要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干道空气质量监测等)、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秸秆禁烧管控、移动源监测执法设备、VOCs执法设备等)等为重点。(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保障类企业审核程序,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非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和保障性工程,需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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