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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审管互动机制运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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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金乡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完善审批与监管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722号)《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六大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济发〔2019〕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管互动是指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要求,按照权责对等、权责一致原则,依据审批和监管工作权责,通过信息互通、业务协作、联合勘验等方式,落实划转事项审批与监管职能的协同推进、工作衔接,形成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第三条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县审批局)依法履行金乡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审批职能,推进以“一枚印章管审批”为特色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四条已划转到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审批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不再行使审批权。因部分划转事项办理特殊性,由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协商确定最优审批办理方案。本着“能放则放、便民服务”原则,进一步梳理县级事项委托镇街服务中心办理,监管部门负责全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第五条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对于审管分离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县按以下四种方式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1.直接取消审批的,县审批局不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2.审批改为备案的,备案工作继续由县审批局实施,监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3.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审批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告知承诺内容列入事中事后监管,监管部门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告知县审批局,县审批局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4.优化准入服务的,县审批局制定出台容缺受理、精简环节、压缩材料、优化流程的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市场准入的便利化程度。第六条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审管相对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审批职责第七条县审批局负责统筹全县行政审批的规范和创新工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第八条县审批局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牵头做好行政审批的事项精简、流程再造、承接下放等工作,建立健全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规范审批行为,提升服务效能。第九条县审批局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履行审批职责,涉及行业规范及标准变动的,做好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衔接。第十条县审批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审批事项的并联、串联审批工作,县相关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已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费用征收的,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收费征缴窗口进驻为民服务中心。费用征收、费用减免、缓缴、催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由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第十一条县审批局应定期对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听取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加以改进和完善。第十二条省市县有关部门需要从县审批局获取相关行政审批业务数据和工作情况的,县审批局应积极给予配合并做好释疑工作。第三章监管职责第十三条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后,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职责仍由监管部门实施。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工作重心应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依据法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依托互联网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制定主管行业具体的监管制度、办法和计划,确定监管依据、事项、标准、频次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行为和自由裁量权;就审管联动的相关问题向县审批局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主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衔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黑名单公示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将检查结果及时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正确处理履行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坚持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第四章协同机制第十八条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应建立审管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联动,实现审批与监管既相对分离又相互衔接,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公平、透明、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第十九条由县审批局与县大数据中心牵头,组织审管互动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互联互通,统筹推进平台运行管理,加强数据共享安全保障。监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平台建设、使用和维护,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向县审批局提出信息推送要点、个性功能开发等需求。根据我县机构改革部署,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责任科室,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接收与推送工作。联络员应相对固定,如确需变动须做好衔接工作。第二十条审管互动平台已正式运行,审批信息已达到实时推送。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使用统一系统的,审批信息不再重复推送。县审批局依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监管部门在获取信息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主动履行管理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涉及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市场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监督检查(包括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中发现的问题、行政处罚等信息,监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县审批局,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通过平台归集、使用和管理市场主体信息应遵循“及时准确、共享共用”和“谁提供、谁负责”以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提供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及时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第二十一条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审管互动平台上的共享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直接或变相形式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社会有偿服务和商业用途等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共享信息。第二十二条事前审批的现场勘验工作,原则上由县审批局独立完成,对涉及国家、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以及重大公共利益须专业人员参与进行技术判断、标准解读的审批事项,县审批局应协调组织监管部门、行业专家实行联合勘验。监管部门、行业专家应向县审批局及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配合完成有关勘验活动。为确保联合勘验工作顺利开展,涉及部门事前也可以介入监管。县审批局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在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擅自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将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上门核查,加强监管。第二十三条监管部门收到上级部门下发与审批事项的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培训会议等信息,应及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OA系统)抄送县审批局;培训会议应邀请县审批局共同参会。上级部门部署的临时性或阶段性任务,按照涉及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的由县审批局负责,涉及行政执法、监管的由监管部门负责的原则确定任务分工,难以明确的由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协商确定,无法确定的由县政府指定任务分工。第二十四条县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全力支持县审批局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协助做好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保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稳妥推进、规范有序。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审批局应坚持依法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确保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依法公开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自由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立足审批职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与其他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建立“互联网+监管”模式,推进全面、实时、高效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办、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对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实施依法审批、依法监管的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依托该平台开展证照联动管理、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审管部门信息互动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其结果列入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启动问责、约谈机制并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审批与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未及时推送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造成县审批局作出错误行政许可决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更正市场主体错误信息的;非法修改、删除市场主体信息的;违规使用审管互动平台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的;将共享信息用于或变相用于社会有偿服务和商业用途等其他目的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委编办、县审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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