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5日 政策文号:临科字〔2021〕6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三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轻微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并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违法所得五万元(含)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含)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含)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特别严重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3700000206003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017年第二批明确由市县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表》第23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4项:“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5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9项:“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轻微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造成后果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一般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违法所得在三万元(含)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较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含)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特别严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37000002060041.【部委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63号)第二十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轻微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属初犯,且无违法所得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一般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较重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含)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严重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十万元(含)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文字解读: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载Word】【下载PDF】【关闭窗口】【字体:大中小】【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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