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鱼台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8日 政策文号:鱼政办发〔2021〕5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红黄蓝牌及“两榜”考核奖惩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19个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牵头部门(单位)、责任部门(单位)。(涉及指标根据国家、省、市评价变动进行适时调整)第三条按照省、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和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市、县营商环境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综合确定各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项涉及部门(单位)的奖惩措施。第四条处罚情形、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以及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1、省、市营商环境评价中,对全省排名60名(不含)之后的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项牵头部门(单位)、责任部门(单位)上“锤炼榜”;对全市排名后5位的牵头部门(单位)和责任部门(单位),在年度综合考核中扣除30分(配合部门和牵头部门承担同等责任),并约谈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2、市营商环境评价中,对连续两季度因排名靠后亮黄牌的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项牵头部门(单位)、责任部门(单位)上“锤炼榜”,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被约谈后突出问题仍整改不到位的责任部门(单位),再提报上“锤炼榜”,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第五条奖励情形、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得力,成效明显,以及工作到位,形成良好社会影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奖励:1、省、市营商环境评价中,对全省排名前20名的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项的牵头部门(单位)、责任部门(单位)上“奋斗榜”。对全市排名前3位的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项牵头部门、(单位)、责任部门(单位)上“奋斗榜”,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2、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对全省排名前20名且在全市排名前3名的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予以表彰,并报请县委、县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附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名单附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名单县委编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税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科技局、县文旅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鱼台县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大数据中心、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热线办、济宁银监局鱼台办事处、县金融发展中心、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民银行、国网鱼台供电公司、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鱼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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