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台县企业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鱼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1日 政策文号:鱼政发〔2021〕1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市驻鱼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调动企业招商、以企招企的积极性,引进更多优质企业和高水平项目落户我县,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引进市外企业、自然人在我县投资项目,或与市外企业、自然人在我县共同投资项目的本县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二、奖励内容(一)重大项目落地奖励。对引进中国500强项目和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引进实际投资3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到位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外资制造业项目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最高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引进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最高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引进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最高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引进实际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企业负责人,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每个项目奖励1名企业负责人。(二)产业项目贡献奖励。引进总投资1亿元或5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投产运营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上缴县税收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进企业负责人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中,引进我市“231产业集群”和我县产业集群强链、补链、延链投资项目的,最高再奖励20万元,引进“231产业集群”和我县产业集群链主企业投资项目的,最高再奖励50万元。同时,按照引进项目上缴纳税收受益财政当年地方留成部分70%的额度奖励引进企业,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起连续奖励5年。奖励期间,引进项目认定为四新经济或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从认定年度起,按照当年上缴税收受益财政地方留成部分100%的额度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奖励1家企业、1名企业负责人。(落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再奖励引进企业)(三)引进股权投资奖励。引进市外企业并购我县企业股权(资产)总价款1亿元以上,并购完成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新增上缴县税收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进企业负责人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每个项目奖励1名企业负责人。(四)要素保障奖励。对引资主体企业在改扩建过程中,加强土地指标、环境容量、能耗指标等要素保障。已在《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字〔2019〕51号)和《鱼台县“十强”产业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鱼政发〔2021〕4号)及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中获得奖励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确定本办法奖励金额。三、申报标准本办法奖励的投资项目属省市“十强”产业范围,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医养健康产业、高端化工产业、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现代金融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纺织服装产业。项目的市外投资占比不低于30%。关于中国500强项目,投资企业应以项目投资当年及上一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名单为准。四、申报程序(一)备案登记。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应在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前,向所在地镇街、开发区备案登记。各镇街、开发区每月10日汇总报送县商务局(外资项目)、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内资项目)(二)奖励申报。每年12月15日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向项目所属镇街、开发区提交申报材料,经镇街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分别报送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三)奖励审定。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内资项目审定,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外资项目审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定市“231产业集群”和我县产业集群的强链、补链、延链和链主企业投资项目,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项目的税收完成情况。形成的拟奖励结果,向县政府汇报后在县级媒体公示。(四)资金拨付。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奖励资金提报县财政局。公示无异议的,县级财政向奖励对象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拨付县级承担奖励资金,镇街收到县级奖励资金后及时兑现奖励政策。奖励收入应纳税款由奖励对象依法缴纳。本办法自2021年9月2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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