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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7日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应急指挥体系,确保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水源造成的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太河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水源地发生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应急处置行为。库区,是指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高程236.71米)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泄洪洞、水电站和水库办公区域。水源保护区,是指太河水库大坝以上淄河流域,包括博山区石马镇、博山镇、池上镇全境,以及博山区源泉镇,淄川区太河镇、西河镇位于淄河与孝妇河分水岭以东区域。供水工程设施,是指太河水库输水洞出口至净水厂入口的引水渠、箱涵、渡槽、隧洞、水闸、管道和相关建筑物。1.4工作原则(1)源头控制、预防为主。深入开展污染源风险评估和风险源隐患排查,强化源头控制,加强常态化监控,最大程度做到防患未然。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措施,提升防范能力。(2)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太河水库流域涉及的淄川区、博山区及供水工程涉及的张店区、临淄区全面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工作。区县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政府视情况给予协调支援。(3)完善预警、快速反应。科学设置预警监测点位,加强预警监测能力,健全预警体系,提升快速反应能力。(4)科学处置、确保安全。针对不同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特点,快速响应,合理决策,妥善处置,确保在突发事件状态下超标废水控制在生产经营单位或行政辖区内,不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1.5事件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1.1指挥部组成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广播电视台、市太河水库管理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2.1.2指挥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2)配合国务院和省、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3)及时制定处置方案,研究处理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区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4)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做好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工作;(5)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设立现场指挥部;(6)负责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7)受上级委托处置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1)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2)负责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3)承担组织评估、修订本预案的具体工作;(4)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5)组织环境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2.3现场指挥部职责在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力量,按照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受现场指挥部指挥。其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领导和协调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2)及时了解掌握事件进展,向指挥部报告,根据指示部署应急工作;(3)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4)如已发生二次污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5)视情请求上级部门提供支持;(6)其他应急工作的重要事项。2.4应急处置工作组现场指挥部下设9个应急处置工作组,作为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机构。2.4.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太河水库管理中心、事发单位等配合。主要负责事件调查,为各级各部门事件调查组提供有关情况;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处理现场指挥部日常事务。2.4.2污染控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太河水库管理中心、事发单位等配合,主要负责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妥善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和救援过程产生的污染,尽可能减少环境损害。2.4.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区县政府配合,主要负责紧急救治因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生病、中毒、染病的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伤病员转往医院做进一步的治疗;负责事件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监督等情况。2.4.4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区县政府等配合,主要负责按需准备抢险物资,包括抢险使用的各类用品和工具、器具;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抢险现场电力供应;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2.4.5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太河水库管理中心等配合,主要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根据监测结果,会同专家咨询组综合分析、预测、预报事件的发展和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2.4.6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区县政府等配合,主要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包括责任人控制、道路控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障各抢险队伍、抢险机械快速到达现场,保证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2.4.7事件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事发地区县政府等配合,主要负责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根据事件性质,适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成立市纪委监委责任事件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追责问责工作。2.4.8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牵头,市医保局配合,主要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处理伤亡人员善后等有关工作。2.4.9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等参加,事发地区县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发布工作;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组织新闻发布会;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2.5专家咨询组由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安全、水利水文和化工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具体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情况确定。主要负责为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提供意见建议;根据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和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和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对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向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方案;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2.6区县级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区县政府成立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较大以上(含较大)的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3预防和预警3.1预防3.1.1建立监控体系(1)环境监测太河水库主要流域入库口、主要支流入河口设置预警监测断面。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太河水库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①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太河水库保护区内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做好各断面的水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按程序上报。②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对太河水库水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及时报告太河水库水质变化趋势,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2)建立风险源档案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3)污染源监管①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纳入主要环境污染风险源管理重点企业水污染源的监管,制订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经常开展水环境隐患源的调查摸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主要环境污染风险源实施监控。掌握重点水环境污染源的组成、产生、种类、分布、可能发生污染的渠道、途径和后果,针对危险源现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水环境污染风险源信息。②相关职能部门要科学引导农业种植,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保护区内农田禁止使用毒性较大、难降解的农药和化肥。雨水期内不在农田堆放大量化肥,做到随用随运,防止肥料经雨水渗入地下水体。③相关职能部门要负责水源地保护区附近生活污水的收集和集中处理,禁止水源地保护区附近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保护区内地表水体。④相关职能部门要负责水源地保护区附近生活垃圾的收集和集中处理,保护区内禁止垃圾随意堆置,避免垃圾渗滤液随土壤渗入地下。3.1.2建立预防体系(1)企业预防控制措施各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规范设置厂区事故应急池、雨污分流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围堰及防渗设施。(2)工业园区预防控制措施各工业园区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设置污水处理厂及事故水池,完善污水管网及在线监测设施。(3)河流拦截预防控制措施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库区及相连河道闸坝的控制和管理,建立水利设施管理档案,负责水利设施的日常管理、应急调度。(4)预警监测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企业要设置风险预警监测点位:①风险源单位车间排放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污口,由企业逐一设置风险源在线监测平台;②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口;③风险源单位河流下游临近断面;④汇入太河水库库区、水源保护区、供水工程的河流断面;⑤入境河流断面。3.2预警3.2.1预警级别根据水源地的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产生的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红色预警按照《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报省政府同意后,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或产生的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橙色预警按照《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报省政府同意后,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或产生的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黄色预警信息具体由事发地区县政府会同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局。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影响的。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组织制作、发布,并报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局。3.2.2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应急领导机构及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至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4)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6)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7)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8)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9)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红色(Ⅰ级)预警、橙色(II级)预警,按照省政府应急指令同步调整;黄色(Ⅲ级)预警、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发布部门单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并依据现场调查、监察、监测和污染事态的变化情况,报请同级政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红色(Ⅰ级)预警、橙色(II级)预警,按照省政府解除预警指令同步解除;黄色(Ⅲ级)预警、蓝色(Ⅳ级)由预警发布部门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相关措施,并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3.3信息报告与通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发现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均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或向事发地区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涉及区域共同启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形成联动机制。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1.1分级响应级别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市、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当事件需要上级给予协调支援时,迅速上报请求协调支援。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4.1.2分级响应程序Ⅰ级、Ⅱ级响应: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Ⅲ级响应:初判为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县政府,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Ⅳ级响应:初判为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县政府请求和实际需要,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配合、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4.2响应措施4.2.1先期处置接到事件报告后,由指挥部指令各应急响应小组携带环境事件专用应急监测、防护、医疗、救援、交通等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污染或泄漏范围;同时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服从区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区县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流动源责任单位应利用自身配备的救援器材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向相关救援人员提供运送物资的详细情况。违法倾倒的责任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对倾倒物进行回收、处置,并及时、主动提供应急处置的有关基础资料,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接到报告的相应政府,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有效控制污染物泄漏源,迅速采取拦截、收集排水、调水等应急措施,防止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源头不明的,应立即组织排查,尽快确定污染来源,责成责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控制已被污染的土壤、水体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减轻二次污染;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提供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处置方案时参考。4.2.2现场处置根据规定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决定、命令;(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4.2.3污染控制(1)在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时,发生泄漏、扩散所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公安交警部门应立即上报并对周边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疏散人群,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市应急局接到事件报警后,应立即调集应急物资,派专业处置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救援队伍赴现场处置,按照污染物的化学、物理特性要求防堵泄漏,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收储工作,防止污染进一步蔓延,并处置残留污染物。若因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引发火灾的,消防救援部门应迅速赶赴现场灭火,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在灭火过程中要做好消防废水的收集、围堵等工作,避免造成因消防废水引发的次生饮用水突发事件。(2)因排污口排放引起的污染事件,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控制污染排放,立即封堵排污口,并责令污染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排污,防止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的扩大。(3)已经造成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但影响范围不大,且危害性不严重时,可要求在污染水体的下游处进行拦截,然后将污染水体直接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已经造成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大范围影响,且危害性严重时(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污染),应立即通知水厂和水源地周围群众停止用水,同时要求在污染水体下游进行堵截,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4)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体受到污染,参与饮用水水源应急的监测人员应立即对污染水域进行布控,并采样监测,及时报告测定结果,为现场指挥部采取应对措施提供参考。如果水源不能正常取用,出现大面积停供、减供且判定短期内无法正常恢复时,应考虑启动紧急状态下利用车辆送水和市场净水应急供应措施。(5)对已经引起周围农田土壤、作物污染的,应采集土壤、作物进行专业分析,为污染事件后期处理提供科学依据。4.3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辖区内饮用水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协调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应急监测。对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特征进行调查、分析,明确水源地重大污染物的性质、污染物的质量、污染范围,并提出处置建议。4.4信息报告、发布和通报指挥部要及时掌握事件现场态势,适时将事件的起因、责任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同时,如预测到该事件将对下游的生产用水、农灌用水、养殖用水和生活饮用水水源产生影响时,指挥部应立即告知下游行政部门,涉及其他城市的应向下游城市应急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情况。4.5安全防护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综合协调组通过咨询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确定个体防护级别,配备合理的个人防护设备,如防毒面具、防尘面具、防化服等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紧急情况下正确辨识危险物质、合理选择防护措施、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设备等培训内容。污染控制组、应急监测组等应急救援人员,在收集到更多关于事发现场的信息后,迅速报告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组组织专家重新评估所需个人防护设备,以确保正确选配和使用个体防护设备;始终保持与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通信联系,及时通知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撤离危险区域。4.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治安维护组负责,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配合,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通知受影响区域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必要时向停水居民供应洁净水。4.6应急终止4.6.1应急终止条件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4.6.2应急终止程序(1)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2)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3)应急状态终止后,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继续对事件及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5后期处置5.1后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应明确响应终止后污染防控的内容和工作要点,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包括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完成事发场地及漫延区域污染物清除,并对土壤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该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5.2事件调查在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指挥部要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并配合市政府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配合省政府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5.3事件评估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事件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对污染区的清理、污染物的处置、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措施,并指导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态恢复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指出下一步需整改的工作和本预案需修改的内容,编制应急处置评估报告。5.4事件总结综合评估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对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检验报告、信息分析、决策记录、执法文书、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并形成书面材料。5.5善后处置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5.6环境修复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和专家建议,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5.7改进措施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调查和总结评估情况,向指挥部提出风险源管理、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预案管理等有关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各项改进措施。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加强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形成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6.2资金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市、区县政府分级负担。市财政负责保障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经费市级负担部分,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急设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生态环境、住建、卫生健康等部门提出预算,按程序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拨付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市、县的审计、财政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及周边的环境风险源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6.3应急资源保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立足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各部门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实施动态储备。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6.4交通运输保障发生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相关部门要对事件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车辆和道路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区域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6.5医疗卫生保障市、区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能力;强化应急监测人员培训,提升饮用水水源卫生应急监测水平。6.6通讯与信息保障指挥部各成员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应急处置全过程联络畅通。6.7技术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组织相关专家对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方法进行研究;注重引进饮用水水源安全领域的先进技术,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6.8宣传、培训与演练6.8.1宣传市广播电视台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科普宣传,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政策法规、水源污染事件预防与避险常识的宣传工作,编印、发放水源保护宣传资料,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意识。6.8.2培训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确保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本应急预案内容;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污染控制与清除的一般知识;人身安全防护知识;应急设备和器材的性能、使用与维护方法。6.8.3演练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演练主要内容应包括:现场环境状况的快速测定,污染源的应急处置,备用水源的应急启用,中毒人员和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等。演练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7附则7.1名词术语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固定风险源: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流动风险源: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非点源:指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7.2预案管理与更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发布。7.3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7.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9月6日印发的《淄博市太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附件:1.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2.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附件1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具体情况将饮用水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因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二)因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三)因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四)因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全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因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二)因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三)因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四)因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五)因环境污染造成部分区县域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因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二)因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三)因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四)因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本标准有关数量范围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附件2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应急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企业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中国联通淄博分公司、中国移动淄博分公司、淄博电信公司做好应急救援通讯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防止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市域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车辆驶入划定区域;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查缉;负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案侦查工作。市民政局: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国内外有关组织、人员所捐赠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处置受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死亡并经公安机关确定死亡原因后的人员遗体。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市级负担部分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市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监测并发布相关市界断面、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信息,对受影响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公路基础设施状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市水利局:配合现场指挥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负责现场处置工作中所需水利工程设施控制、工程施工等;负责饮用水水源的合理调度。市农业农村局: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因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参与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市应急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医保局:做好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调度工作,指导区县做好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含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水文局:负责提供事故水域的水文信息及短、中期水文变化信息。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广播电视台:负责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做好舆论引导、环境应急知识宣传等,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市太河水库管理中心:负责协助污染源的调查;针对污染情况提出科学应对方法和水质改善处理意见;结合水质监测结果,进行生产过程各工艺环节的水质控制,确保供水安全;负责水源地水资源的合理调度;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事发地区县政府:成立本区域内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处理等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区县负担部分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淄博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我市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沿线保护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应急指挥体系,确保我市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对南水北调水源造成的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段高青县、桓台县境内的输水主干线,地方配套工程引水干渠及周边1000米的陆域。1.4工作原则(1)源头控制、预防为主。深入开展污染源风险评估和风险源隐患排查,强化源头控制,加强常态化监控,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措施,最大程度做到防患未然。(2)流域控制、上下联动。针对南水北调东线淄博段支流流域范围广特点,构建我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的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以区域保流域,以支流保干线,上下游协同联动,确保调水沿线水环境安全。(3)完善预警、快速反应。科学设置预警监测点位,加强预警监测能力,健全预警体系,提升快速反应能力。(4)科学处置、确保安全。针对不同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特点,快速响应,合理决策,妥善处置,确保在突发事故状态下超标废水控制在生产经营单位或行政辖区内,不对输水干线水质造成影响。1.5事件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1.1指挥部组成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文局、市广播电视台及事发地县、镇政府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2.1.2指挥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2)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指挥,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机制;(3)根据事态变化情况,依据专家咨询组意见,确定应对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处置方案、措施;(4)发布应对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命令、指示,负责向国家和省报告有关事件情况,统一对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相关信息;(5)其他需要指挥部决策的重大事项。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1)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2)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3)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4)承担组织评估、修订本预案的具体工作;(5)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6)组织环境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2.3现场指挥部职责在应急预案启动后,由指挥部即时组建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力量,按照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受现场指挥部指挥。其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领导和协调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2)及时了解掌握事件进展,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指示部署应急工作;(3)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4)如已发生二次污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5)视情请求上级部门提供支持;(6)其他应急工作的重要事项。2.4应急处置工作组2.4.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所在县、镇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事发单位等配合,主要负责事件调查,为各级各部门事件调查组提供有关情况;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处理现场指挥部日常事务。2.4.2污染控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事发单位等配合,主要负责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妥善地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处置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本身和救援过程产生的污染,尽可能地减少环境损害。2.4.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县、镇政府配合,主要负责紧急救治因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造成生病、中毒、染病的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伤病员转往医院做进一步的治疗;负责事发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监督等情况。2.4.4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镇政府等配合,主要负责按需准备抢险物资,包括抢险使用的各类用品和工具、器具;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抢险现场电力供应;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2.4.5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配合,主要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根据监测结果,会同专家咨询组综合分析、预测、预报事件的发展和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2.4.6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镇政府等配合,主要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包括责任人控制、道路控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障各抢险队伍、抢险机械快速到达事发场地,保证事发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2.4.7事件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事发地县镇政府等配合,主要负责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根据事件性质,适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成立市纪委监委责任事件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追责问责工作。2.4.8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县、镇政府牵头,市医保局配合,主要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处理伤亡人员善后等有关工作。2.4.9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等参加,事发地县、镇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发布工作;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组织新闻发布会;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2.5专家咨询组由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安全、水利水文和化工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具体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情况确定。主要负责为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和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和评估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对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方案;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2.6县级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县政府成立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较大以上(含较大)的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一般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处置。3预防与预警3.1预防3.1.1建立监控体系(1)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和水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及时掌握辖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源排污变化,监控水质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遏止污染蔓延;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境内常规水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2)建立风险源档案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3)污染源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纳入主要环境污染风险源管理重点企业水污染源的监管,制订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经常开展水环境隐患源的调查和摸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主要环境污染风险源实施监控。掌握重点水环境污染源的组成、产生、种类、分布、可能发生污染的渠道、途径和后果,针对危险源现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水环境污染风险源信息。3.1.2建立预防体系(1)企业预防控制措施各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规范设置厂区事故应急池、雨污分流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围堰及防渗设施。(2)工业园区预防控制措施各工业园区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设置污水处理厂及事故水池,完善污水管网及在线监测设施。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在纳污河道下游设置闸坝,若污水处理厂拦截失败,应通过纳污河流的下游闸准备提闸,拦截污水。(3)河流拦截预防控制措施利用河流水利设施进行拦截,由市水利局建立水利设施管理档案,负责水利设施的日常管理、应急调度。(4)预警监测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企业要设置风险预警监测点位:①风险源单位车间排放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污口,由企业逐一设置风险源在线监测平台;②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口;③风险源单位河流下游临近断面;④汇入南水北调干线的河流断面;⑤入境河流断面。3.2预警3.2.1预警级别按照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特别重大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产生的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取水中断的,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重大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或产生的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城市集中式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取水中断的,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较大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或产生的环境污染造成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取水中断的。黄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政府会同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局。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一般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影响的。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政府组织制作、发布,并报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局。3.2.2预警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4)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6)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7)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8)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9)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红色(Ⅰ级)预警、橙色(II级)预警,按照省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指令同步调整;黄色(Ⅲ级)预警、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发布部门单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并依据现场调查、监察、监测和污染事态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重新发布,并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红色(Ⅰ级)预警、橙色(II级)预警按照省生态环境部门解除预警指令同步解除;黄色(Ⅲ级)预警、蓝色(Ⅳ级)由预警发布部门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相关措施,并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3.3信息报告与通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均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涉及区域共同启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形成联动机制。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1.1分级响应级别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政府和相关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指挥部确认,立即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应急处置。需要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援时,迅速上报请求协调支援。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4.1.2分级响应程序Ⅰ级、Ⅱ级响应: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涉水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迅速报告市政府和指挥部。指挥部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按照《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由省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指挥部按照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Ⅲ级响应:初判为较大突发涉水环境污染事件,由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件发生地县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4.2响应措施4.2.1先期处置(1)拦蓄污水:水利部门启动水利设施进行拦蓄,有拦河闸坝的河道,启动闸坝拦蓄污水;没有拦河闸坝等水利设施的河道,组织当地应急力量快速设置土堰,拦蓄污水。全面控制污染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的发生。(2)确定污染源:按照“快速溯源法”工作程序,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开展溯源监测。(3)切断或控制污染源:若事故企业位于我市辖区内,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联系事故所在县政府(事故企业位于化工园区的联系所在园区管委会),立即责成对该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污染的企业限产或停产,待应急终止后方可恢复生产。若事故企业位于我市辖区外,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事故所在地政府,对事故企业进行限产或停产。(4)事故废水排入污水管网的,接纳污水的污水处理厂根据进水水质在线监测调整处理工艺,保证污水达标排放。不能经过调整工艺保证出水达标排放的,要利用事故水池及管网蓄水,并要求区域内排水企业停止排水。(5)若污水处理厂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利用纳污河道闸坝拦截蓄水,将超标废水拦蓄在纳污河道内。4.2.2现场处置(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决定、命令;(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4.2.3污染控制(1)在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时,发生泄漏、扩散所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公安交警部门应立即上报并对周边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疏散人群,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市应急局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调集应急物资,派专业处置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救援队伍赴现场处置,按照污染物的化学、物理特性要求防堵泄漏,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收储工作,防止污染进一步蔓延,并处置残留污染物。若因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引发火灾的,消防救援部门应迅速赶赴现场灭火,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在灭火过程中要做好消防废水的收集、围堵等工作,避免造成因消防废水引发的次生饮用水突发事件。(2)因排污口排放引起的污染事件,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控制污染排放,立即封堵排污口,并责令污染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排污,防止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水体污染的扩大。(3)已经造成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水体污染,但影响范围不大,且危害性不很严重时,可要求在污染水体的下游处进行拦截,然后将污染水体直接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已经造成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水体污染大范围影响,且危害性严重时(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污染),应立即通知水厂和水源地周围群众停止用水,同时要求在污染水体下游进行堵截,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4)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水体受到污染,参与饮用水水源应急的监测人员应立即对污染水域进行布控,并采样监测,及时报告测定结果,为现场指挥部采取应对措施提供参考。如果水源不能正常取用,出现大面积停供、减供且判定短期内无法正常恢复时,应考虑启动紧急状态下利用车辆送水和市场净水应急供应措施。(5)对已经引起周围农田土壤、作物污染的,应采集土壤、作物进行专业分析,为污染事件后期处理提供科学依据。4.3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辖区内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协调区县环境监测站进行应急监测,对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水源地的污染特征进行调查、分析,明确水源地重大污染物的性质、污染物的质量、污染范围,并提供处置建议。4.4信息报告、发布和通报指挥部要及时掌握事故现场态势,适时将事件的起因、责任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同时,如预测到该事件将对下游的生产用水、农灌用水、养殖用水和生活饮用水水源产生影响时,指挥部应立即告知下游行政部门,涉及其他城市的应向下游城市应急部门通报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有关情况。4.5安全防护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通过咨询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确定个体防护级别,配备合理的个人防护设备,如防毒面具、防尘面具、防化服等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综合协调组始终保持与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通信联系,及时通知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撤离危险区域。4.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治安维护组负责,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配合,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水质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通知受影响区域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必要时向停水居民供应洁净水。4.6应急终止4.6.1应急终止条件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得到控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4.6.2应急终止程序(1)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2)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3)应急状态终止后,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继续对事故及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无需采用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5后期工作5.1后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应明确响应终止后污染防控的内容和工作要点,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包括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完成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并对土壤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南水北调工程沿线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5.2事件调查在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指挥部要对一般突发涉水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并配合市政府对较大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组织调查;配合省政府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组织调查。5.3事件评估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事件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对污染区的清理、污染物的处置、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措施,并指导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态恢复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指出下一步需要整改的工作和本预案需修改的内容,编制应急处置评估报告。5.4事件总结综合评估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对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检验报告、信息分析、决策记录、执法文书、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并形成书面材料。5.5善后处置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县、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5.6环境修复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和专家建议,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5.7改进措施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调查和总结评估情况,向指挥部提出风险源管理、沿线环境安全保障、预案管理等有关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各项改进措施。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及应急处置队伍。各区县政府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6.2资金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市财政负责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处置经费市级负担部分,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防范、应急设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生态环境、住建、卫生健康等部门提出预算,按程序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拨付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市、区县的审计、财政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范围内及周边的环境风险源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6.3应急资源保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立足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各部门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实施动态储备。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6.4交通运输保障发生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后,相关部门要对事件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车辆和道路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区域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6.5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根据专业医院的布局及事故现场的需要及时协调有关医疗专家和医疗卫生小分队进入现场,按照分级救治和现场抢救援、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对伤员进行救护。根据应急救援、专科救援需要,由市卫生健康委派遣有关专家并紧急调用特种药品、特种救治设备。6.6通讯与信息保障指挥部成员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应急处置全过程联络畅通。6.7技术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组织相关专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方法进行研究;注重引进饮用水水源安全领域的先进技术,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6.8宣传、培训与演练6.8.1宣传市广播电视台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水源保护科普宣传,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政策法规、水源污染事件预防与避险常识的宣传工作,编印、发放水源保护宣传资料,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的保护意识。6.8.2培训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确保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本应急预案的内容;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污染控制与清除的一般知识;人身安全防护知识;应急设备和器材的性能、使用与维护方法。6.8.3演练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演练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7附则7.1名词术语解释突发涉水环境事件(事故):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涉水环境事件(事故)。固定风险源: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流动风险源: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非点源:指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7.2预案管理与更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发布。7.3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7.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9月6日印发的《淄博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附件:1.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2.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附件1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的具体情况将饮用水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二)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三)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四)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全市南水北调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二)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三)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四)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五)因环境污染造成部分区县域南水北调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二)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三)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四)因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南水北调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本标准有关数量范围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附件2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突发涉水环境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应急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企业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中国联通淄博分公司、中国移动淄博分公司、淄博电信公司做好应急救援通讯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防止水源地及其周边市域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车辆驶入划定区域;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查缉;负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案侦查工作。市民政局: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国内外有关组织、人员捐赠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处置受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影响死亡并经公安机关确定死亡原因后的人员遗体。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原则,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市级负担部分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涉水环境事件中的伤亡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现场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评估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提出处理建议,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监督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周边和南水北调汇水区城镇及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和正常运行;根据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处置组的要求,督促相关污水处理厂对应及时处置的废水进行有效处置;负责对受影响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公路基础设施状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市水利局:配合现场指挥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负责现场处置工作中所需水利工程设施控制、工程施工等;负责饮用水水源的合理调度。市农业农村局: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因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参与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市应急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医保局:做好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中相关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调度工作,指导区县做好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含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水文局:负责提供事故水域的水文信息及短、中期水文变化信息。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广播电视台:负责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做好舆论引导、环境应急知识宣传等,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事发地县、镇政府:成立南水北调工程(淄博段)沿线本区域内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一般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处理等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突发涉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县、镇负担部分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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