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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征收土地公告签发机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就调整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征收土地公告签发机关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一)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由区政府负责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征收土地公告的制作、发布工作。(二)高新区管委会代市政府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征收土地公告后报市政府签发。(三)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管委会代市政府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征收土地公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签发。二、工作要求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主动做好工作衔接,抓紧制定承接方案,进一步优化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征收土地公告办理流程,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同时,要及时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严把土地征收关口,认真执行征地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规定程序。切实做好征地信息公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三、监督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土地征收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全市土地管理秩序规范有序。要运用业务系统对上传的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并通过现场抽查核实的方式,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征收土地公告制作、发布、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要通过现场办公、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调整后的业务指导,及时传达和解读新出台的土地政策及工作要求,明确执行标准,避免出现政策落实不一致的情况。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指导,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及时将公告信息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要高度重视土地征收工作源头的法律风险防范,对土地征收预公告及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要严格土地征收报批材料审查,切实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实施情况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淄博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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