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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为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市中的作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法治建设工作实际出发,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为推动淄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本意见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二、健全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制度(一)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依法申请取得公职律师证书: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3.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4.品行良好。(二)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代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具体包括: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8.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三)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三、拓宽公职律师配备渠道按照有关规定,可采取以下途径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内部考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引导和支持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积极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二)考试录(聘)用。根据工作需要,招录(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三)调配。根据工作需要,从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职业资格或者公职律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调配补充。党政机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按程序申请审查后,直接配备为公职律师。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四、建立完善公职律师管理机制(一)市司法局负责对全市公职律师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各区县各部门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省司法厅审查;组织各公职律师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备案。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县公职律师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县党政机关和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公职律师工作,指导做好公职律师单位设立和公职律师申请工作,报市司法局初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县(二)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公职律师办公室职责,协助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公职律师配备、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的人员进行审查,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区县(三)公职律师脱离原单位或者不再从事相关法律事务的,应当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在新单位担任公职律师的,需要重新提交申请;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依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其从事公职律师的工作年限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四)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成为律师协会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公职律师办理律师职业险,交纳律师会费。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区县五、加强组织领导(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公职律师工作作为年度重点任务,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稳妥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抓好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并作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述职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法治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时,应当报告公职律师工作推进情况。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区县(二)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动公职律师力量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强化法律实务技能训练,组织公职律师开展业务交流,促进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要建立公职律师工作保障机制,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保障,确保公职律师依法依规履职。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区县(三)市、区县要把公职律师工作纳入法治建设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沟通联络、定期通报等制度机制,规范公职律师管理,研究探索公职律师工作激励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区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意见设立公职律师。本意见实施前已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依据本意见承担职责、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所在单位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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