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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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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综合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能,按照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供有力保障。二、工作要求(一)厘清职责边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强化履行事中事后管理职责,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拒不履行监管职责;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及时将有关基本违法事实资料等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积极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职责,对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移送的有关案件,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立案调查,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至行业主管部门。1.已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做好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监管,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等行为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对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及时书面反馈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被许可人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等行为的,应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书面反馈至行业主管部门。2.未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依法需要对当事人有关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基本违法事实资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移送的有关案件,应进行立案调查,及时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至行业主管部门。3.禁止类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相关解释及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依法需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相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至行业主管部门。4.其它需明确事项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事项及资格、资质类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事项进行基本认定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连同初查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二)强化执法协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沟通,强化执法协作,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监管漏洞。1.加强信息资源共享。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转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执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书面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书面抄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2.加强部门联动协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及城市规划、工程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等较为复杂、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协助请求,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协助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要书面反馈认定、鉴定或咨询意见;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需技术鉴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3.建立协调会商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协调会商制度,研究解决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后监管中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有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协调会商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三)案件移送制度行业主管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1.案件移送应当以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2.移送函内容。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一是当事人的一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二是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三是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有关证据材料,专业性较强的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依据或者认定意见;四是违法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主要证据材料未能证明基本违法事实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要求补充证据材料,也可自行调查。必要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调查认定。三、强化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成效直接关系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二)明确责任分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确定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分工时,要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明确双方职责,确保形成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三)强化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切实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履职不到位构成问责的,可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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