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金乡县产业园区

山东济宁金乡县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山东济宁金乡县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第一条为做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金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执法人员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如下:(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第三条委托执法期间,各受托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金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分管负责人、应急办主任、司法所长、执法人员等,就履行职责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除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外:(一)出现1次问题的,进行警示教育。(二)出现2次问题的,取消1个月委托执法资格。(三)出现3次问题的,取消1个季度委托执法资格。第四条对委托执法情况监督检查时如果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审查调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责任追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责任轻重进行。第六条经调查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已全面落实和正确履行了有关职责,不存在失职、失责问题,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不予责任追究。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单位:金乡县应急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委托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金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进一步依法规范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金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的权力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一、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单位负责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隐患。(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以下范围内的行政处罚:1.实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9版试行)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类共计26项中依法立案查处的案件且处罚额度不超过3万元的(不含3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以及《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授权的监督检查权不在委托执法范围内,受委托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直接实施,涉及到行政处罚的事项属委托执法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三、委托执法责任(一)委托单位责任。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县司法局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协助申办行政执法证件;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编号。(二)受委托单位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1.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要按照要求保障应急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应急机构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2.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发现或者受理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其职责或者超出其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委托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机关,并由委托机关移送相关部门处理。3.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4.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发行政执法文书;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8.每月25日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0.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的法律后果;11.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四、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未取消委托执法资格的自动续签。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其他事项(一)本委托书所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本委托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进行修改。(二)在委托期限内,除因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明文指令外,委托机关不得擅自收回或缩小本委托书所载委托执法权限范围。(三)受委托单位行使行政处罚等行为的,执行委托单位内设科室及下属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审批程序。(四)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五)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县司法局备案,三份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山东济宁金乡县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img_loading
智能检测中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