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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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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金乡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县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相关法定职权委托给有关单位实施。一、受委托单位金乡街道办事处、鱼山街道办事处、高河街道办事处、王丕街道办事处、马庙镇人民政府、鸡黍镇人民政府、卜集镇人民政府、霄云镇人民政府、兴隆镇人民政府、司马镇人民政府、羊山镇人民政府、胡集镇人民政府、化雨镇人民政府、金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委托期限自签订之日起一年。期满未取消委托执法资格的自动续签。三、委托权限(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隐患。(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以下范围内的行政处罚:1.实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9版试行)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类共计26项中依法立案查处的案件且处罚额度不超过3万元的(不含3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以及《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授权的监督检查权不在委托执法范围内,各镇街、金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直接实施,涉及到行政处罚的事项属委托执法范围,以县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金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各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受理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有关申诉、控告和举报,受理电话为0537-8771656。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金乡县人民政府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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