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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
政策
发布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妥善解决全市范围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单位自建房存在的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税务局《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和临沂市集中处理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房地产领域部分共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临处房发﹝20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全面推进与分类实施相结合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着力破解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单位自建房的不动产权证办理难题,力争用半年时间基本化解、1年时间全部化解,进一步有效盘活社会资本,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二、工作原则(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既考虑形成遗留问题的历史原因,又兼顾现行政策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创新思路,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确保处理工作稳步实施。(二)摸清底数,分类处置。对本辖区存在的问题项目,逐一梳理甄别,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根据存在问题项目实际情况,逐项研究解决对策,集中予以化解,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明确职责,务实高效。按照“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提高手续办理效率,共同推进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三、适用范围和条件适用于本方案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以下简称“问题项目”),是指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单位自建房项目。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2.经市、县(区)政府研究确认不适宜于拆除或没收的;3.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小产权房”不适用本方案。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一)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起—2021年1月31日)。各县区(开发区)对辖区内城镇居民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进行集中排查摸底,逐一梳理核查,全面掌握问题项目详细情况,汇总造册、建立台账报市领导小组不动产专组。(二)制定问题项目化解方案阶段(2021年2月1日—2月28日)。各县区(开发区)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对问题项目逐一进行研究,制定化解方案。(三)全面化解阶段(2021年3月1日—6月30日)。按照“分类处理、先易后难”的原则,根据本级工作方案和已制定的问题项目处理方案,全面开展问题化解工作,做到应办尽办。召开工作例会,对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统筹研究解决;及时处理有关信访投诉,做好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四)复查总结阶段(2021年7月1日—2021年底)。总结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推进解决剩余个别困难项目和工作开展过程中摸排发现的新问题项目。五、组织保障(一)成立工作机构。临沂市集中处理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市不动产证办理问题专项工作小组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负责调度全市工作进展情况、考核工作。各县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对问题项目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方案,全力推进实施,并于每月底前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二)落实保障措施。各县区(开发区)要尽快完成相应工作机构的组建工作,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抽调有关单位业务骨干集中办公。县区(开发区)化解城镇居民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县区(开发区)财政予以保障。(三)强化督导调度。市领导小组将采取明察暗访方式,结合信访、媒体等渠道,对各县区(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核查,掌握工作进度和质量,对组织领导、方法途径、信访维稳、宣传引导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将各县区(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四)营造浓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两微一端”和政务网站,做好政策解读和正反面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重点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增强开发企业和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合法开发、依法办证的良好氛围。【下载Word】【下载PDF】【关闭窗口】【字体:大中小】【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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