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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黑名单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务服务对象是指在宁阳县政务服务部门(单位)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条失信行为黑名单制管理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及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由政务服务部门(单位)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在政务服务领域对其实行制约惩戒。第四条本办法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接受舆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五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黑名单管理工作,县政务服务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黑名单管理实施及相关工作。第六条政务服务对象存在下列失信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四)无故扰乱政务服务办事场所工作秩序,情节恶劣的;(五)依据“容缺办理”原则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六)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违反承诺内容的;(七)政务服务对象与政务服务相关的其他失信行为。第七条将失信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应按下列程序实施:(一)信息采集。县政务服务部门(单位)通过事实调查、审管互动平台推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失信行为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基本信息包括政务服务对象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址)、失信行为和行政处罚等处理结果描述等内容。(二)信息告知。县政务服务部门(单位)按照“谁主张、谁告知;谁采集、谁告知”的原则,对拟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政务服务对象,在完成信息采集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已被取缔、注销等除外)。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如对事实认定存在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三)信息汇总。县政务服务部门(单位)将确定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失信主体信息,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汇总。(四)信息公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汇总失信黑名单信息后,除依法不宜公开的外,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宁阳)”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五)信息更正。县政务服务部门(单位)对所采集的失信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形成更正或者变更信息,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汇总,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第八条政务服务部门(单位)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政务服务对象依法采取惩戒措施,逐步建立失信主体在政务服务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具体惩戒措施为:(一)不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办理”及“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二)将其失信行为及时告知有关监管部门;(三)在宁阳县各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评定信用等级、评先评优征求意见时给予反馈;(四)将失信信息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大屏幕、“信用中国(山东宁阳)”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五)对严重失信、存在应列入宁阳县行业领域社会信用“违法失信”黑名单有关情形的政务服务对象,将其失信信息报送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起跨领域联合惩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九条失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政务服务对象,如管理期内无新的失信行为发生,期满后自动从失信黑名单中移除,屏蔽相关公示信息;如管理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则重新计算管理期限。支持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政务服务对象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参与社会公益等多种途径修复信用,并向原信息采集单位申请移出失信黑名单,原信息采集单位应及时审核其信用修复情况,决定是否将其提前移出失信黑名单。第十条政务服务部门(单位)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给相关政务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政务服务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实施、完善配套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对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相关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加强对政务服务对象失信黑名单制度的日常管理,对存在不落实本办法要求的单位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各政务服务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工作过程中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具体工作要求进行修订完善。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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