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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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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为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更好满足我区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积极构建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全区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二、目标要求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以城带乡、以点带面”的原则,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到2023年,城区建立3个标准化、规范化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使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改善。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三、主要任务(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按照省、市相关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产假、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保留职工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创造便利条件。2.落实就业保障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3.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妇联、计生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辖区内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多种方式为婴幼儿家长和照护服务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规范指导内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作网络,加大知识宣传,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4.做好婴幼儿家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发挥好基层卫生健康服务网络和队伍作用,积极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等服务。(二)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5.加快发展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形式,组织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具有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提供普惠金融服务,落实水电气价格相关优惠政策,从税费减免、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6.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支持已满足当地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者开设托班。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要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7.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女职工多、婴幼儿照护需求大的用人单位,单独或与驻地社区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8.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的需求。(三)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9.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10.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域、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11.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鼓励各镇(街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或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12.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13.规范登记备案。承担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和备案的区级机构编制、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共享。14.加强监督指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价标准,加强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区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应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有关问题。畅通监督渠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社会监督职能,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15.夯实安全责任。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为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托育服务。16.落实分级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对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采取联动巡查、部门抽查、信息化监控等措施,加大对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二)强化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行政审批服务、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有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三)夯实人才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发给学业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并落实相关政策。(四)开展管理评估。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的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和考评,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附件: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附件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协调指导中职学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职权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和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民政部门负责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机构编制部门依职权负责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自然资源、规划服务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落实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规模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抽查。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食品用药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用药安全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举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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