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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8日 政策文号:枣政字〔2020〕20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原则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以财政资金循环使用和绩效提升为目标,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打破财政资金“事后奖补”的形式,集中财力办大事,确保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二、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一)资金筹集。统筹市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企业奖补等专项财政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实施股权投资。对企业的财政奖补资金,除特殊情况外,积极探索实施股权投资方式,变分散性奖补为集约性资本金注入,变“奖补”为股权。中央、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根据中央、省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确定可否实施股权投资管理。(二)投资范围。一是2020年开始在产业类项目开展试点,聚焦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以及“四化”“四新”领域,对引领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型建材、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信息产业等“六大”特色优势产业,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试点。二是根据股权投资改革试点推进情况,逐步将基础设施项目纳入试点范围,对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公路交通、机场建设、水利设施、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旅游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运作模式和投资期限,探索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三是符合股改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对股份制改造路径明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明晰,特别是在行业具有领先地位,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微型企业,积极实施股权投资改革方式予以支持。三、职责分工政府是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主体,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由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一)财政部门。具体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股权投资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原则上不参与股权投资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工作。(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方式,研究确定股权投资项目清单和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三)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股权投资项目清单,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意向谈判,形成项目投资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建议书,经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财政部门委托代持股权,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受托管理机构要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被投资企业按照投资协议使用资金;被投资企业出现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时,及时提出股权处置建议;根据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等,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助推项目做大做强。我市确定枣庄市财金集团作为市级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试点。四、项目实施程序(一)项目申报和筛选。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方向和条件、筛选程序等,对申报实施股权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出候选项目。(二)项目调查。受托管理机构独立或聘请财务审计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分析等,与候选项目企业进行投资意向谈判,提出项目投资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建议书。(三)项目确定。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入股建议书等,确定股权投资企业或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四)投资实施。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后,拨付股权投资资金,并实施股权投资投后监管等工作。(五)绩效考核。财政部门对股权投资资金及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其中,投资初期考核侧重于投资情况、管理能力、管理机制等,投资中后期考核侧重于财政资金引导效果、流转效率、盈利水平等。五、股权管理(一)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应包括委托管理资金数额、运作程序、期限、权利与义务、费用支付、绩效考核等内容。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受托管理机构在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合作协议时,必须明确规定政府股权退出的条件和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一般为3—5年)或约定投资条件,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施财政资金退出。受托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前退出时,应报经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可给予适当让利。(二)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一家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对财政资金进行托管,承担资金的保管、拨付、结算及日常监管工作,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三)受托管理机构、被投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六、激励约束和绩效评价(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引导作用,实行金融联动机制。为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的投入,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对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额度超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2倍以上的,可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金股权质押。(二)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及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结合考核结果,采取“基础+奖励”的激励措施,通过专项资金或投资收益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三)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容错容损制度。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及时报告相关事项,但由于市场波动、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投资损失的,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七、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做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与政府引导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方面的衔接配合,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与业务主管部门密切合作,进一步细化改革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创新制度供给,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合理调整产业扶持政策,体现政府政策导向。我市已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的奖励、贴息、无偿补助等财政政策,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扶持方式,加大股权投资力度。各区(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推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的具体措施。枣庄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文件文字版:枣政字〔2020〕20号文件PDF版:枣政字〔2020〕20号相关解读·解读《关于开展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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