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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评选活动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滨州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滨州高新区公安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法治乡村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根据司法部、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全市“七五”普法规划、依法治市规划要求,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决定开展“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1.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成绩突出的村和2018年以后完成“村改居”的城市社区,均可参加评选。2.在2019年复核中被保留“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再参加推荐;被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此次不得参加评选。已被命名为市级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不再重复命名。二、评选标准“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必须达到如下要求:(一)自治组织健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能有效发挥作用;(二)民主选举合法。选举程序规范,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三)民主决策落实。坚持“一事一议”制度,重大事项均由村(居)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决定;(四)民主管理有效。建有村规民约,“两委”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等有专人管理;(五)民主监督有力。定期向村(居)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六)重视法治宣传。普法教育有规划、有场所、有阵地,法治文化活跃,群众法律素质不断增强;(七)村(居)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八)申报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申报。(1)两年内有群众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有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或群体性事件。(2)两年内有常住人口重大刑事犯罪。(3)重点对象管控不到位,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有重新犯罪现象。三、评选数量本次活动,拟评选出“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100个。各县(市)区要对照标准,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四、评选程序(一)推荐申报。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建制村(社区),经所属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司法局、县民政局推荐上报。(二)考核公示。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将对各县(市)区推荐申报的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审查。审查考核结束后,根据结果提出入选名单,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三)确认命名。公示期满后,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将由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命名决定,颁发标牌和证书。五、工作要求(一)严格评选程序。开展“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活动,是落实《滨州市2016—2020年依法治市规划》、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已命名为全国、全省、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不再重复申报。(二)按时上报材料。各县区务必于12月11日前,将《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附件2)一式4份(A4纸双面打印)及电子版报送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三)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要对以前命名的“全省(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一次复查,对不再符合命名标准的,应及时撤销命名,收回标牌。各县(市)区评选活动的组织工作,由县(市)区司法局(普法办)具体负责。联系人:夏华玲牛晨联系电话:3362011电子邮箱:binpufa@163.com附件1:“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额分配表附件2:“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滨州市司法局滨州市民政局2020年12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附件2政策解读|图文解读《关于开展“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活动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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