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承接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方案》《关于承接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审批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6日
政策文号:淄政办字〔2020〕102号
有效性: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委托下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审批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64号)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的做好省政府委托市政府行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审批权承接实施工作,通过规范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二、审批范围市政府承接审批权范围为高青县、沂源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审批内容包括原报省政府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原省自然资源厅审查事项同步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审查。三、审批流程(一)高青县、沂源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及有关规定,在依法依规完成拆旧补偿安置方案拟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审批及权属调整协议签订等工作后,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二)高青县、沂源县政府形成城乡建设用地拆旧安置实施方案报批材料,连同有关部门出具的安置区占用林地、湿地及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地的意见,报市自然资源部门。(三)市自然资源部门受理报批材料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查报批要求,对拆旧安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城乡规划,拆迁村民是否同意拆迁复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等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土地权属是否清晰,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安置区是否占用林地、湿地及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地等生态红线,安置区是否涉及违法用地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四)审查通过后,市自然资源部门代拟批复文件,报市政府批准。(五)审批完成后,两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预备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审批纸质档案,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四、职责分工高青县、沂源县政府是开展增减挂钩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做好规划协调、资金筹措等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工作配合。县政府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做好审批前后公示、听证、信访、信息公开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处理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主体地位,加强项目区选址、社区建设、安置补偿、项目实施等环节对农民权益的保障。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和宅基地合法使用权。对上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报批和综合审查,对审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安置区是否占用林地、湿地及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等提出意见,将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到位,从源头上保障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复垦耕地土壤技术改良和土地流转。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做好行政村的撤销、合并和自治组织建设等工作。高青县、沂源县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市、县政府负责做好承接委托审批权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职责,适时总结委托审批权下放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审批规范通畅。(二)做好技术保障。市自然资源部门对现有审批系统进行改造升级,调整审批流程,补充全市范围内行政区划、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历年土地利用现状、所有权权属、历年已批建设用地、历年遥感影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湿地及湿地公园、规划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图层数据,完成数据信息化改造,保证审批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合法性。预留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网络审批接口,推进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审批。(三)实时图像监管。对两县履行拆旧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示等程序及拆旧区、安置区地类和现状等进行实时监管,采取定点定时通过现场图像实时传送等措施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开展,依法保障拆迁农民合法权益。(四)强化督导检查,严肃追责问责。定期对两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程序履行、意见征求、协议签订、报批质量和效率等事项进行督导检查,对不能达到要求的暂停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审批。对未充分征求意见、未依法履行程序、制作虚假材料及未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审查责任,影响委托审批权实施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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