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 ...
政策
发布部门: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6日
政策文号:临工信发〔2020〕1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十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初步筛选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第十一条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四)上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六)入驻企业和引入合作性专业服务机构名单;(七)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十二条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各申报基地进行现场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者正式行文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依据基地的申报材料,对基地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和成果绩效等进行审查和评议,如有必要,采用现场审查的形式进行核实。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审查情况,研究确定初步认定结果,提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按程序予以正式公布。第四章基地管理第十四条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力度,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市级示范基地。第十五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第十八条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争取重点扶持。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命名:(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基地情况汇总表的,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6日。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临沂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临中小企〔2017〕38号)同时废止。附件【临工信发〔2020〕114号.pdf】【下载Word】【下载PDF】【关闭窗口】【字体:大中小】【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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