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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泰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政策文号:泰科发〔2020〕42号 有效性:有效
申请单位填写《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至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二)推荐上报。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市科技局。(三)备案审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综合审查结果,提出备案意见,对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泰安市新型研发机构主要职责任务是:(一)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围绕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产业领域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增强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备案后3年内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或横向科技项目3项以上。(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备案后3年内转化科技成果3项以上。(三)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策源地,发挥高层次人才集聚、金融资本密集优势,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功能,辐射带动一批科技型企业共同发展。备案后3年内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2家以上。(四)集聚培养高端人才。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的创新机制,以多种方式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参与合作,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人才团队。备案后3年内引进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3人以上。第九条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泰安市新型研发机构”牌匾,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第十条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3年资格期满前,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第十一条泰安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撰写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第四章扶持措施第十二条对绩效评估结果优秀的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局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对我市“十大”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第十三条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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