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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等3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应急预案》《淄博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淄博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煤矿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下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1)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3)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煤矿工人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3)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市煤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负责人,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国网淄博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0个救援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2.2应急组织职责2.2.1指挥部职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市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指导协调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必要时向省政府请示启动省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请求上级或周边应急救援队伍援助。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部有权紧急调度指挥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医疗救护、环保、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单位;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2.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统一发布事故救援等有关信息。市委网信办负责舆情应对工作。市总工会、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区县民政部门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工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和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及救援装备、物资调度工作。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负责事故现场抢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煤矿事故救援期间警戒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煤矿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市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联系、安排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市应急局负责履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提供煤矿有关开采资料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提出具体解决污染措施的建议。市气象局负责抢救援期间天气、气候的预测预报,提出应对灾害性天气的措施建议。国网淄博供电公司负责煤矿事故救援期间应急供电保障。矿井内供电由煤矿负责。2.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编制和修订淄博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与事故单位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情况,并将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办理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2.2.4指挥部各救援组职责2.2.4.1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指挥协调井下现场抢救,及时处理突发灾变,具体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2.2.4.2技术保障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险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汇总事故单位和抢险救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2.2.4.3物资供应组由市发展改革委、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及事故单位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2.2.4.4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和当地公安部门为主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警戒和秩序维护等工作。2.2.4.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当地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2.2.4.6通讯电力组由国网淄博供电公司负责事故救援期间应急供电工作。由各通信公司负责事故救援期间应急通信工作。2.2.4.7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生活安排、车辆调度等工作。2.2.4.8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2.2.4.9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指挥部审查,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发布事故、救援有关信息。2.2.4.10事故调查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2.3现场工作督导组及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成立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由市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东监察分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成员,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函告市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3预防与预警3.1重大危险源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3.2信息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值班电话:3181506),负责接收、传达上级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等重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上级发布和下级上报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煤矿安全生产预警信息;调度、分析和报告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信息,并及时通报事故灾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自然灾害情况进行会商与评估。信息处置采用电话、传真、短信、互联网、文件或召开会议等方式。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并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按上述程序逐级上报。3.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公布的预警信息和全市煤矿上报的事故预警信息。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等级按照事故性质、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和危害程度,确定事故的预警等级和预警条件,由高到低依次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确定预警条件、方式、方法,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根据预警信息内部报告和通知、信息上报和信息传递时限及内容等规定要求进行预警行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性质和自然灾害类型,按照上级发布和下级上报预警信息,采用电话、传真、短信、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发布到煤矿企业、上报上级有关政府部门。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一)I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按规定上报省能源局,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二)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由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按规定上报省能源局,由省政府启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三)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由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市发展改革委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能源局调度指挥中心。指挥部组织实施事故救援工作。(四)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事故救援工作。4.2应急响应程序4.2.1信息上报与跟踪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井下带班领导和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工作,并在省、市规定的时间内迅速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故,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2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委值班室、市委信息调研室和市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市应急局;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省应急厅。事发后50分钟内(省政府要求市报送时间不超过1小时),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比较敏感的一般事故详细信息须在1.5小时内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局。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5分钟(省政府要求市报送时间不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省政府要求市报送时间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有关情况。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灾害报告后,应当在省、市规定的时间内迅速向上级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程序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确需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由指挥部发布命令,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赴事故灾害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救援小组,并按各自分工开展救援工作。事故灾害救援过程中,随时向市政府和省能源局报告救援进展和事态发展等情况。4.2.2专家咨询与决策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响应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灾害性质,立即通知有关专家奔赴事故灾害现场,成立技术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事故灾害现场和救援队伍侦察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灾区现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方案。4.2.3现场救援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立即组织现场跟班领导或者有经验的职工开展自救、互救,迅速带领现场人员安全撤离或选择合适地点避险,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当地政府或煤矿企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迅速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初期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后,按照要求侦察,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为指挥部制定下一步抢救方案提供现场真实情况和准确资料。抢险救灾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供应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通讯电力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信息发布组等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组织抢救。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本专业规程和有关规定,科学、安全、有效实施救援,控制事态扩大。4.3应急处置措施(一)矿井火灾事故。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安全撤离或选择合适地点避险。技术专家组分析研究矿井灾区通风系统,根据现场情况,选用反风、增减风量和风流短路等措施控制火势发展。专业救援人员利用直接灭火、隔绝灭火和综合灭火方法扑灭火灾,恢复破坏的通风设施,加强气体检测和观察,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二)矿井水灾事故。组织技术专家组分析判断被困人员所在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延长被困人员生存时间,分析、确定水害类型、积水空间、积水量、补给通道、补给水量、抢排方案,制定措施,防止发生二次透水。专业救护队加强侦察探险,集中力量安装水泵排水系统,恢复通风、清理巷道。(三)矿井顶板(矿震、冲击地压)事故。救援人员进入灾区勘察是否有被堵和被压生存人员,加强气体检测和顶板观察,尽快抢救遇险人员。根据现场需要,调集支护设备材料,加强支护,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四)矿井机电提升运输事故。救援人员首先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根据现场情况逐步恢复供电或恢复提升运输系统,加强提升运输和供电安全保护,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五)矿井瓦斯(窒息、燃烧、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组织现场人员安全撤离或选择合适地点避险,确认没有火源不会引起再次爆炸时,应尽快恢复原有通风系统,加大风量,排除爆炸后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技术专家组分析研究矿井灾区通风系统,选用反风、增减风量和风流短路等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恢复破坏的通风设施。加强气体检测和观察,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六)火工品库内一旦发生紧急情况,立即拉响报警器报警,仓库管理人员立即集合所有库区人员,根据事故情节组织抢救伤员,尽可能采取措施进行抢险救援,并及时向煤矿企业领导报告,同时按程序上报,煤矿企业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4.4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要发布事故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严重和危害程度、事故发展态势、救援措施和进展情况。信息发布可采用新闻发布会、事故通报和互联网等形式。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较大煤矿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4.5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报市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使用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撰写救灾报告。煤矿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5.2评估总结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对救援过程和处置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总结报告。6应急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能够保证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6.2应急队伍保障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煤矿救援组织,并与邻近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应急救护医疗队伍,主要利用煤矿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需要时由指挥部紧急协调其他区域的医疗救治装备和医护人员参与救护。6.3应急专家保障各级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局和煤矿企业按照煤矿事故类型,建立多专业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库,定期补充更新,并保持通讯畅通。6.4应急装备保障煤矿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煤矿企业应急物资设备库为主储备,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信息库,包括应急物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必要时请求省能源局协调省属煤矿企业支援。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或者需要特殊救援装备时,由指挥部紧急征用、调拨,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装备物资及时到位。6.5经费保障煤矿企业依法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资金支出,必要时由当地政府与财政部门协调解决。7预案管理7.1宣传市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负责组织煤炭行业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7.2培训市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进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区县政府应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7.3演练煤矿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3年内煤矿的应急演练要覆盖本煤矿所有的危险源类型。7.4奖励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出色、抢救事故灾难有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成效突出、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有其它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7.5责任追究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对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附则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9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淄博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政办字〔2016〕69号)同时废止。附件:1.淄博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2.淄博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体系图附件1淄博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附件2淄博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体系图淄博市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应急预案1编制目的及依据为应对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过程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2应急救援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过程发生的一般以上事故,包括以下内容:2.1特别重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2重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3较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4一般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分工负责。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立市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成员。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3.1现场指挥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及鲁皖成品油济南输油处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制定救援方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3.2抢险救灾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和事故发生单位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和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3.3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区县公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3.4技术环评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及鲁皖成品油济南输油处和有关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刑侦、医疗等方面的技术专家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解决处理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对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及危害进行检测、评估,并及时提报有关资料或报告。3.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护工作。3.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和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工作。3.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生活救助和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等善后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3.8调查取证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有关石油天然气专家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提取;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初步分析;对涉嫌犯罪人员实施管制或财产冻结以及案件的侦破;协助国家或省调查组开展工作。4信息报告和现场保护4.1通讯联络紧急电话:110、119、120;市委值班室:3182130;市政府值班室:3183406;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2306055;市发展改革委:3181506;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189416(昼)、2189207(夜);市生态环境局:3183020;市交通运输局:2184526;市卫生健康委:2778322;市消防救援支队:3112656。4.2事故报告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过程发生重大问题后,鲁皖成品油齐鲁站或淄博站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4.3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事故发展的初步估计;(3)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4.4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现场治安秩序。4.5报告处置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做好先期施救、现场保护、秩序维持、人员疏散等工作。5事故的应急救援5.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立即组织现场值班领导或者有经验的职工开展自救、互救,迅速带领现场人员安全撤离或选择合适地点避险,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5.2当地政府、关部门或企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迅速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初期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5.3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后,按照要求侦察,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为指挥部制定下一步抢救方案提供现场真实情况和准确资料。5.4抢险救灾组、警戒保卫组、技术环评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调查取证组等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组织抢救。5.5根据需要,由指挥部确定调集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按程序请求驻淄部队的支援。5.6事故抢险结束后,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5.7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本专业规程和有关规定,科学、安全、有效实施救援,控制事态扩大。6附则6.1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6.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应急处置流程附件鲁皖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应急处置流程淄博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为在本市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2适用范围2.1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特别重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管道设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2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发生的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1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分工负责的原则。3.2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成员。3.3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1)现场指挥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制定救援方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2)抢险救灾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和事故发生单位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和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3)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区县公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4)技术环评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刑侦、医疗等方面的技术专家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解决处理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对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及危害进行检测、评估,并及时提报有关资料或报告。(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护工作。(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和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工作。(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及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生活救助和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等善后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8)调查取证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有关石油天然气专家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提取;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初步分析;对涉嫌犯罪人员实施管制或财产冻结以及案件的侦破;协助国家或省调查组开展工作。4信息报告和现场保护4.1通讯联络紧急电话:110、119、120;市委值班室:3182130;市政府值班室:3183406;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2306055;市发展改革委:3181506;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189416(昼)、2189207(夜);市生态环境局:3183020;市交通运输局:2184526;市卫生健康委:2778322;市消防救援支队:3112656。4.2事故报告管道设施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4.3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事故发展的初步估计;(3)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4.4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现场治安秩序。4.5报告处置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做好先期施救、现场保护、秩序维持、人员疏散等工作。5事故的应急救援5.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立即组织现场值班领导或者有经验的职工开展自救、互救,迅速带领现场人员安全撤离或选择合适地点避险,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5.2当地政府、关部门或企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迅速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初期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5.3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后,按照要求侦察,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为指挥部制定下一步抢救方案提供现场真实情况和准确资料。5.4抢险救灾组、警戒保卫组、技术环评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调查取证组等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组织抢救。5.5根据需要,由指挥部确定调集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按程序请求驻淄部队的支援。5.6事故抢险结束后,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本专业规程和有关规定,科学、安全、有效实施救援,控制事态扩大。6附则6.1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6.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流程附件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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