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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 ...
政策
发布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提升政务信息资源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7〕75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的主体由信息提供单位、信息管理单位以及信息使用单位组成。信息提供单位负责信息的发布、更新和授权,为信息使用单位提供信息统计、分析、查询、核验等服务。信息管理单位为临沂市大数据局,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信息管理单位组织开展信息归集工作,对归集信息进行清洗、治理和验证,将不规范信息反馈提供单位修改完善。信息使用单位按照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获取和使用信息,对不规范信息可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条大数据资源库是信息归集的载体,分为基础库、主题库、专题库和通用业务库;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是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的主渠道;临沂市公共数据开放网是信息统一开放的窗口。第四条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汇尽汇,统一管理。统筹建立“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的工作机制;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无明确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涉密依据规定不予共享的信息,原则上应全部归集至大数据资源库。(二)线上为主,线下为辅。信息归集方式以线上库表对接为主,线下结构化信息报送为辅。(三)按期更新,定期核查。信息提供单位按照更新周期,持续做好信息归集工作;信息管理单位定期对信息更新的及时性进行核查,并通报核查结果。(四)需求导向,规范使用。信息使用单位对信息的需求应合理合规,有明确的使用场景,对获取的信息依法依规使用。(五)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信息全流程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流转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第五条信息归集方式包含:接口方式,通过服务接口实现信息查询或功能调用,适用于保密性高、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库表、文件方式共享的信息,以业务开展、系统开发等需求为主,以满足查询、验证为辅;库表方式,以数据库表形式落地,适用于体量大、更新频繁的信息,以大数据资源库建设场景为主,以统计、分析、预测等应用场景为辅;文件方式,以电子文件的方式完成信息归集,适用于无承载系统的信息,以查看、验证为主。第六条信息管理单位提供前置机、数据库、政务云资源、政务网络等软硬件基础环境,为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协同、高效地开展信息归集、使用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信息提供单位应按照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技术细则(由市大数据局另行印发)要求,提供并定期更新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第八条信息提供单位及时响应信息使用单位信息申请,并提供对接技术协助,确保满足信息使用单位信息需求。第九条社会数据可通过无偿使用、共建共享、政府购买等方式进行归集,并纳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体系;信息使用单位因履职需要购买社会数据的,应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备。第十条信息提供单位对本单位的信息有管理权、解释权,并对违规使用行为进行追责;信息管理单位对归集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时效性等进行监督,对归集信息负有安全保密责任,对共享信息的违规使用行为进行追责;信息使用单位对共享信息负有安全保密责任。第十一条信息管理单位制定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实现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留痕,确保信息安全。信息管理单位应按时进行数据库备份,确保数据库在发生崩溃、损坏等重大宕机风险时能够迅速恢复,保障信息存储安全;定期更换数据库用户密码,杜绝用户弱口令,采用堡垒机、数据库审计监督等技术手段,保障信息访问安全;呈现式信息应具备防拍照、防截屏和防爬虫等保护措施,相关支撑平台必须具备审计、安全登录验证、在线监测告警、安全保密等安防功能,保证信息流转安全。第十二条信息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属于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并向信息管理单位备案。无条件共享的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直接调用。有条件共享的信息应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交信息使用申请。不予共享的信息不提供调用、查询等服务。第十三条信息提供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申请的审核,逾期未审核视为同意申请;拒绝授权的,应说明具体原因。第十四条信息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应当依据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进行使用,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信息使用单位违规使用信息或者在信息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时,信息管理单位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信息使用单位应在授权的指定期限内使用共享信息,期满后需继续使用该信息的应重新提交申请。第十六条信息使用单位对获取的信息有疑义或发现错误时,应及时反馈。信息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存疑信息进行校核,信息确实有误的,应通知信息提供单位及时更正。第十七条信息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开展信息民用、商用,积极探索经脱敏处理信息向社会提供有偿使用的应用模式。第十八条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对信息的共享类型、申请理由、审核结果等存在意见分歧的,由信息管理单位协调解决。第十九条信息管理单位定期汇总统计发布信息使用、申请审核、服务接口调用等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信息申请审核的,或者由于服务接口人为中断,对使用部门业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信息管理单位定期发布信息归集工作情况,核查归集信息的质量,及时反馈和更新信息的基本属性,跟踪协调解决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的疑义和问题。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5日。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4〕120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主要负责人解读:市大数据局副局长王志琦参加新闻发布会解读《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视频解读: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下载Word】【下载PDF】【关闭窗口】【字体:大中小】【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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