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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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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新泰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第三条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体,参照《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第六条市司法局是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审查把关、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备案审查、评估和解释等管理工作。第二章计划编制第七条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一般应于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报书面计划申请。在报送计划申请时,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第九条市司法局应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总体部署,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申请进行汇总研究,参照上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拟定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对列入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按时完成起草工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当向市司法局作出书面说明。第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过程中,认为需要调整制定计划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经市政府批准执行。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报请计划的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政府确定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项时,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同意。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由部门负责人主持,组织熟悉业务并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文字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具体负责。起草时,要搞好调研论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应当对部门的起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三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从逻辑结构上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总则。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基本原则等。(二)分则。调整对象的权利、义务,调整对象具体行为的方式和尺度,以及对调整对象具体行为后果的奖励、惩罚等。(三)附则。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实施时间,以及同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等。上述三部分,可分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内容较少的,可只用条的形式表述。一条中含有两层以上意思的可用款、项、目的形式表述。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第十四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通过网络、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部门单位都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规范性文件中包含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事项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十五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意见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同上报市司法局。第四章审查决定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向市司法局报送文件送审稿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起草说明。(二)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本部门单位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报告,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四)论证、协调、调研及征求意见情况,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第十八条市司法局负责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列入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不得送请领导签发。第十九条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包括:(一)制定主体是否适当。(二)制定权限是否合法。(三)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四)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五)文件形式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二)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尚未征求、应当组织听证但尚未组织、应当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部门补正程序。(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四)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应先行报请市政府决定。(五)起草部门与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司法局召开协调会议,有重大分歧的,提请市政府召开协调会议。(六)经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表示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没有异议的,由市司法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文件草案进行会签,会签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的分管负责人签署确认。(七)市司法局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第二十一条坚持集体审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要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第二十二条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合法性审查后,可以直接提请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和签署。第二十三条以市政府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第二十四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长签发后,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公民重要权利义务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同时在市融媒体中心全文播放。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适量文本存档备查。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0日;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登记备案第二十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在领导签署同意后登记、编制登记号。第二十八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编制文号之日起5日内,由制定机关的法规机构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报告和制定依据等材料送市司法局。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参照前款规定,由司法局登记、编制登记号。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编制登记号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第六章评估解释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在政府网站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及时更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市司法局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市司法局应当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由市司法局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解释:(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第三十四条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但应将解释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给予答复。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的,也可直接提请市政府解释,由市司法局提出解释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直接答复报请解释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发送有关部门。第三十五条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解释的,可将有关需要解释的问题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按规定报请有权机关解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遵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新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6号令)同时废止。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日印发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点击查看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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