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青岛产业园区

山东青岛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山东青岛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本地和外地入青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专指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其信用行为的记录,信用等级的评定、发布、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信用考核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高效联动”的原则。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文化建设、市场行为、企业管理和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情况。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执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形成的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形成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处理和施工图审查(抽查)等工作,采集和记录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负责。第七条青岛市建设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为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考核平台,各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采集到的信用信息录入平台。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的综合管理,负责采集和记录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并在全市检查中采集和记录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和记录在辖区内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第九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采集施工图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报送至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和记录。第十条各勘察设计单位负责采集和记录本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入库。第三章信用等级考核评定第十一条按照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勘察从业人员、设计从业人员四个系列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考核评定。信用等级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评定的办法,每年赋予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勘察从业人员、设计从业人员考核基础分100分,在此基础上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年底根据总得分对年度信用等级作出评定,共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年度考核总得分110分(含)以上为A级,80分(含)至110分为B级,60分(含)至80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年度信用考核评定应坚持先公示、后确定的原则。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不良行为扣分有异议的,可在实施不良行为扣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对年度评定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年度考核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决定的,应予以纠正。第四章考核结果公布和应用第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记录和评定情况,每年公布考核结果。第十四条按照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年度评价结果将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管理、表彰评优、市场监管等联动。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年度信用考核结果与招投标工作进行联动,考核等级为A级的,考核分数每超过10分,在下一年度参加招投标评标时加0.5分,最高累计加6分;在各类评先创优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约谈单位负责人(或外地单位在青负责人),属本地单位的,取消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下一年度各类评优的资格。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予以公布,属本地单位的,除按照C级规定执行外,审查其资质维护情况;属外地入青单位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单位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六条考核等级为A级的从业人员,在评选先进、项目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投标时,作为所投标勘察项目、设计项目的项目组成员的,可予以适当加分。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约谈当事人,取消下一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属项目负责人的,责成所在单位取消其负责人资格一年。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的,除按C级规定执行外,列入“失信黑名单”,依法限制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组织进行专项培训;属外地入青企业人员的,通报企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附件:1.勘察单位信用考核标准2.设计单位信用考核标准3.勘察从业人员信用考核标准4.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考核标准附件1勘察单位信用考核标准一、考核年度内勘察单位有以下良好行为的予以加分同一项目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奖励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一)获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科技进步奖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下同)分别加30分、20分、15分,省级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市级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获BIM竞赛奖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分、15分、10分,省级的分别加10分、7分、5分,市级的分别加7分、5分、4分。获优秀QC小组奖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7分、5分;省级的分别加7分、5分、4分;市级的分别加5分、4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80分。以上勘察设计奖、BIM奖和QC小组奖项,仅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勘察设计协会评选。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协会的分会、其他工程建设类协会(学会)评选的奖项,按照上述分数的一半加分。(二)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荣誉称号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其他主管部门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0分、7分、5分。获国家、省、市级勘察设计协会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0、7分、5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其他工程建设类协会(学会)荣誉称号的分别加7分、5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三)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大型、中型、小型勘察项目业绩,分别加1.5分、1分、0.5分;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大型、中型、小型勘察项目的牵头单位,分别加3分、2分、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四)本地勘察单位在外埠市场实施的,且无不良行为信息的大型、中型、小型项目业绩,分别加3分、2分、1分;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大型、中型、小型项目的牵头单位,分别加4.5分、3分、1.5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五)工程勘察单位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六)在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在国家级、省级、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勘察设计会议上作学术交流的,分别加10分、7分、4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七)编写完成国家、省、市级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导则的,主编单位分别加15分、10分、5分,参编单位分别加10分、7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八)获得各级政府或政府认可的专业组织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或企业文化先进单位称号的加5分,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视情况加2至5分(如捐款,按照2万元以下、2至10万元、10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划分档次),积极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加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九)获得国家级专利的,每项加3分。获得著作权证书的,每项加4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十)本地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全国、省、市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其所在单位分别加40分、30分、15分。本地从业人员被认定为省、市级杰出青年勘察设计师的,其所在单位分别加15分、8分。引进全国、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分别加40分、30分。建立院士、全国大师工作站或工作室的,分别加40分、30分。(十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本地勘察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3分、5分、10分和15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本地勘察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和20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本地勘察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10分、15分、20分和25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本地勘察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15分、20分、25分和30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的本地勘察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20分、25分、30分和35分。(十二)在青岛市区域内年度主营业务缴税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的勘察单位,分别加5分、10分、15分、20分、25分和30分。(十三)外埠市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本地勘察单位,分别加10分、15分、20分和25分。(十四)本地勘察单位并购其他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单位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外地勘察单位在青岛市设有固定分支机构,连续在青岛市5年、10年及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加5分、10分;在青岛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并在青岛市缴税的,当年度加15分;将企业总部迁入青岛并在青岛市缴税的甲级、乙级勘察单位,当年度分别加30分、10分。(十五)在新三板板块上市的勘察单位当年度加15分,在其他板块上市的当年度加40分。二、考核年度内勘察单位有以下不良行为的予以扣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3.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4.私刻、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印章或执业证书、印章的。5.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投标手续承揽工程的,或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的。6.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7.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8.因勘察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部级主管部门通报的,或因勘察原因造成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1.在资质申报、注册师及勘察工程师考试报名、考核认定、注册办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使用“挂证”人员,或使用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单位的人员且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3.勘察单位的非注册师以注册师名义执业、注册师越级执业、超过注册有效期执业的。4.工程勘察原始记录、成果资料弄虚作假的。5.未按照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复审,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变更的。6.勘察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按规定审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7.在实行承诺制的审批、审查或审核等事项中,违反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内容的。8.因勘察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省级主管部门通报的,或因勘察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9.因勘察质量原因引起投诉上访,单位推诿责任,不主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造成工作被动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1.外地入青勘察单位在承揽业务前未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2.不服从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拒不在工程勘察监管云平台注册并上传有关信息或瞒报、虚报勘察监管信息的。3.限制注册师和勘察设计工程师合理流动,不办理已解除劳动关系注册师的变更注册手续或无故扣押有关证件的。4.使用“挂证”人员,或使用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单位的人员,能够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5.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的。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7.工程勘察单位不按规定参加施工验槽的。8.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勘察质量内控机制的。9.因勘察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市级主管部门通报的。10.因勘察质量问题引起投诉上访的。11.无故不落实主管部门的政策措施和规定要求的。(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1.报审(报检)的勘察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每发现一条的。2.勘察文件未加盖单位资质印章或注册师执业印章,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不规范的。3.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或存档不规范的。4.因勘察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区(市)级主管部门通报的。5.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或者拒绝履行保险相关责任,每发现一次的。(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分:1.报送统计数据或有关资料不及时、不准确的。2.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有关工作会议或业务活动的。附件2设计单位信用考核标准一、考核年度内设计单位有以下良好行为的予以加分同一项目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奖励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一)获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科技进步奖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下同)分别加30分、20分、15分,省级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市级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获BIM竞赛奖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分、15分、10分,省级的分别加10分、7分、5分,市级的分别加7分、5分、4分。获优秀QC小组奖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7分、5分;省级的分别加7分、5分、4分;市级的分别加5分、4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80分。以上勘察设计奖、BIM奖和QC小组奖项,仅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勘察设计协会评选。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协会的分会、其他工程建设类协会(学会)评选的奖项,按照上述分数的一半加分。(二)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荣誉称号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其他主管部门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0分、7分、5分。获国家、省、市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0、7分、5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其他工程建设类协会(学会)荣誉称号的分别加7分、5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三)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大型、中型、小型设计项目业绩,分别加3分、2分、1分;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大型、中型、小型设计项目的牵头单位,分别加5分、3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四)本地设计单位在外埠市场实施的,且无不良行为信息的大型、中型、小型设计项目业绩,分别加4分、3分、2分;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大型、中型、小型设计项目的牵头单位,分别加6分、5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五)工程设计单位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六)在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在国家级、省级、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勘察设计会议上作学术交流的,分别加10分、7分、4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七)编写完成国家、省、市级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导则的,主编单位分别加15分、10分、5分,参编单位分别加10分、7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八)获得各级政府或政府认可的专业组织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或企业文化先进单位的加5分,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视情况加2至5分(如捐款,按照2万元以下、2至10万元、10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划分档次),积极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加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九)获得国家级专利的,每项加2分。获得著作权证书的,每项加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十)本地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全国、省、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其所在单位分别加40分、30分、15分。本地从业人员被认定为省、市杰出青年勘察设计师的,其所在单位分别加15分、8分。从外地引进全国、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分别加40分、30分。建立院士、全国大师工作站或工作室的,分别加40分、30分。(十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本地设计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3分、5分、10分和15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800万元以上的本地设计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和20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本地设计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10分、15分、20分和25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本地设计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15分、20分、25分和30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本地设计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20分、25分、30分和35分。(十二)在青岛市区域内年度主营业务缴税达到7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700万元、1500万元和2500万元以上的设计单位,分别加5分、10分、15分、20分、25分、30分。(十三)外埠市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本地设计单位,分别加10分、15分、20分和25分。(十四)本地设计单位并购其他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单位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外地设计单位在青岛市设有固定分支机构,连续在青岛市5年、10年及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加5分、10分;在青岛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并在青岛市缴税的,当年度加15分;将企业总部迁入青岛并在青岛市缴税的甲级、乙级设计单位,当年度分别加30分、10分。(十五)在新三板板块上市的设计单位当年度加15分,在其他板块上市的当年度加40分。二、考核年度内设计单位有以下不良行为的予以扣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3.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4.私刻、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印章或执业证书、印章的。5.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投标手续承揽工程的,或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的。6.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7.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8.因设计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部级主管部门通报的,或因设计原因造成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1.在资质申报、注册师及设计工程师考试报名、考核认定、注册办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使用“挂证”人员,或使用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设计单位的人员且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3.设计单位的非注册师以注册师名义执业、注册师越级执业、超过注册有效期执业的。4.设计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5.未按照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复审,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变更的。6.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按规定审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7.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8.在实行承诺制的审批、审查或审核等事项中,违反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内容的。9.因设计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省级主管部门通报的。10.因设计质量原因引起投诉上访,单位推诿责任,不主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造成工作被动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1.外地入青设计单位在承揽业务前未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2.限制注册师和勘察设计工程师合理流动,不办理已解除劳动关系注册师的变更注册手续或无故扣押有关证件的。3.使用“挂证”人员,或使用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设计单位的人员,能够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的。4.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要求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5.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设计质量内控机制的。6.因设计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市级主管部门通报的。7.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投诉上访的。8.无故不落实主管部门的政策措施和规定要求的。(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1.报审(报检)的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每发现一条的。2.报审(报检)的设计文件存在设计深度不足问题的。3.设计文件签字注册师与盖章注册师不一致,或者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不规范的。4.因设计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区(市)级主管部门通报的。5.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或者拒绝履行保险相关责任,每发现一次的。(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分:1.报送统计数据或有关资料不及时、不准确的。2.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有关工作会议或业务活动的。附件3勘察从业人员信用考核标准一、考核年度内勘察从业人员有以下良好行为的予以加分同一项目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奖励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承担的项目获工程勘察设计奖或科技进步奖的,国家级一等奖(或金奖,下同)分别加30分(排序前3名的参与者,下同)、20分(排序4至7名参与者,下同)、15分(排序8名以后,下同),二等奖(或银奖,下同)分别加20分、15分、10分,三等奖(或铜奖,下同)分别加15分、10分、7分;省级一等奖分别加20分、15分、10分,二等奖分别加15分、10分、7分,三等奖分别加10分、7分、5分;市级一等奖分别加15分、10分、7分,二等奖分别加10分、7分、5分,三等奖分别加7分、5分、3分。(二)承担的项目获BIM竞赛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省级的分别加10分、7分、5分,市级的分别加7分、5分、4分。获优秀QC小组国家级奖的,分别加10分、7分、5分,省级的分别加7分、5分、4分,市级分别加5分、4分、3分。(三)本地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全国、省、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被认定为省、市杰出青年勘察设计师的,分别加15分、10分。(四)在青岛市组织的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加15分。(五)获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国家、省级、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7分;获国家、省级、市级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5分、4分。(六)编写完成国家、省、市级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导则的,主编单位人员分别加15分、10分、5分,参编单位人员分别加10分、7分、4分。(七)积极参与青岛市勘察设计行业评审、检查和行业标准规范宣贯等工作的,每次加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二、考核年度内勘察从业人员有以下不良行为的予以扣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1.私刻、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印章或执业证书、印章的。2.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勘察单位的。3.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揽勘察业务活动的。4.在非本人工作单位承担勘察任务,以及为非本人工作单位勘察项目签字盖章、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5.注册师越级执业的。6.承担的项目因勘察原因,造成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7.承担的项目因勘察质量问题被国家级主管部门通报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20分:1.在注册考试报名、考核认定、注册办理中弄虚作假的。2.工程勘察原始记录、成果资料弄虚作假的。3.未按照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复审,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变更的。4.承担的项目因勘察质量原因引起投诉上访,责任人员推诿责任,不主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造成工作被动的。5.承担的项目因勘察质量问题省级主管部门通报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10分:1.注册师超过注册有效期继续执业,或注册师执业印章号和单位资质号不符的。2.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的。3.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4.勘察项目相关人员完成的勘察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按规定审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6.承担的项目因勘察质量问题引起上访的。7.承担的项目因勘察质量问题被市、区(市)级主管部门通报的。(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5分:1.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有关工作会议或业务活动的。2.报送有关资料不及时、不准确的。附件4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考核标准一、考核年度内设计从业人员有以下良好行为的予以加分同一项目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奖励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承担的项目获工程勘察设计奖或科技进步奖的,国家级一等奖(或金奖,下同)分别加30分(排序前3名的参与者,下同)、20分(排序4至7名参与者,下同)、15分(排序8名以后,下同),二等奖(或银奖,下同)分别加20分、15分、10分,三等奖(或铜奖,下同)分别加15分、10分、7分;省级一等奖分别加20分、15分、10分,二等奖分别加15分、10分、7分,三等奖分别加10分、7分、5分;市级一等奖分别加15分、10分、7分,二等奖分别加10分、7分、5分,三等奖分别加7分、5分、3分。(二)承担的项目获BIM竞赛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省级的分别加10分、7分、5分,市级的分别加7分、5分、4分。获优秀QC小组国家级奖的,分别加10分、7分、5分,省级的分别加7分、5分、4分,市级分别加5分、4分、3分。(三)本地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全国、省、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被认定为省、市杰出青年勘察设计师的,分别加15分、10分。(四)在青岛市组织的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加15分。(五)获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国家、省级、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7分;获国家、省级、市级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5分、4分。(六)编写完成国家、省、市级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导则的,主编单位人员分别加15分、10分、5分,参编单位人员分别加10分、7分、4分。(七)积极参与青岛市勘察设计行业评审、检查和行业标准规范宣贯等工作,每次加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二、考核年度内设计从业人员有以下不良行为的予以扣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1.私刻、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印章或执业证书、印章的。2.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设计单位的。3.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揽设计业务活动的。4.在非本人工作单位承担设计任务,以及为非本人工作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5.注册师越级执业的。6.承担的项目因设计原因,造成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7.承担的项目因设计质量问题被国家级主管部门通报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1.在注册考试报名、考核认定、注册办理中弄虚作假的。2.设计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3.未按照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复审,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变更的。4.承担的项目因设计质量原因引起投诉上访,责任人员推诿责任,不主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造成工作被动的。5.承担的项目因设计质量问题被省级主管部门通报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10分:1.注册师超过注册有效期继续执业,或注册师执业印章号和单位资质号不符的。2.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3.设计项目相关人员完成的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4.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按规定审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6.承担的项目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上访的。7.承担的项目因设计质量问题被市、区(市)级主管部门通报的。(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5分:1.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有关工作会议或业务活动的。2.报送有关资料不及时、不准确的。

山东青岛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