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委组织部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4日 政策文号:滨国资〔2020〕6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和管理,保障出资人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财务总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选派或推荐选拔,由市国资委任命并派驻企业,依法履行企业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第四条在市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市市属国有企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国资总监办公室,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资格和要求:(一)熟练掌握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等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财务管控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审计、金融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三)具有从事财务、审计、国资监管、金融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第三章选拔任用与管理第六条财务总监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从机关事业单位正科级或任副科级(含三、四级主任科员)两年以上干部中组织选派或推荐选拔。日常管理由市国资委负责,业务指导由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工资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关系转入中心,工作与原单位脱钩,由市国资委任免、考核、管理、使用。人员原身份不变,是公务员的可晋升职级,是事业人员的可晋升职称。第七条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职期满根据履职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轮岗交流。市国资委制定财务总监考核办法,对财务总监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交流、晋级、晋职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八条财务总监实行工作报告制度:(一)每月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企业当期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重大投资、借款、担保、产权变动等重大经济事项以及联签事项等情况。(二)每年7月底前和翌年2月底前,分别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提交上半年和上年度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成果、重大经济事项、内控制度等方面的评价报告。(三)根据市国资委要求,报送企业专项检查情况;遇到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紧急事项和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第九条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未经批准不得兼职。(二)不得接受企业现金或者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参加由企业支付费用与履职行为无关的消费活动。(四)不得以本人或者亲属名义参与企业内部员工持股;(五)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六)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要求遵守的其他工作纪律。第十条财务总监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按照任职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应当行使下列职权:(一)参加或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活动。(二)监督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实施。(三)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机构、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企业改制、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投融资、借款及担保、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审核意见。审核意见随事项审批资料一并报市国资委。(五)调阅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资料,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会议或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人员作出说明和解释。(六)对规定的事项与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联签。(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授予的其他职权和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五章联签制度第十二条联签制度是指企业在执行内部财务决策过程中,涉及企业重大资金支出、财务运作和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实行企业财务负责人与财务总监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第十三条下列事项属于联签事项范围:企业借入和借出资金、提供担保。企业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单项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在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银行帐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单笔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企业对外结算、支付,单笔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笔提取现金和费用报销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包括企业合并和企业本部的预算报表及相关编制说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企业合并和企业本部的月报、季报、年报、快报及相关分析说明)。企业设立、合并、撤销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财务总监应当积极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联签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要求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十五条联签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有权拒绝签字:(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二)违反市国资委监管规定。(三)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四)违反企业决策程序。(五)财务总监认为存在重大风险,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他事项。第六章退出第十六条财务总监履职期间,履职尽责、表现优秀、成绩突出,推荐提拔交流到其他岗位任职的,按程序办理免职手续。第十七条财务总监履职经考核不称职,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进行组织调整。第十八条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辞去现职的,应提前30日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十九条财务总监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由组织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第二十条对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财务总监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财务总监未能正确履职造成失误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工作责任,并作出组织调整;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财务总监离职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企业的规定执行。第七章企业责任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财务总监工作职责和享有的权利,建立配套制度,保证财务总监阅读相关文件,支持财务总监正常履职。财务总监在企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承担任务所必需的费用由企业承担。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议事规则,通知财务总监列席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确保财务总监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联签制度,对规定的联签事项,及时送财务总监进行联签。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配合市国资委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管理等工作,如实反映财务总监的履职情况。对财务总监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报告。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解读|领导解读市国资委主任王天祥解读《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图文解读关于《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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