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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淄博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淄博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鲁政字〔2020〕82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批淄博市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淄政呈〔2019〕6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由你市负责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调整后永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0192974平方千米、准保护区面积31.7157平方千米;齐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001087平方千米;撤销博山区神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三、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确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通、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四、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6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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