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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解决执法过程中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指导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精神,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不透明、不规范问题,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二、基本原则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三、目标任务(一)规范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使用。音像记录设备,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设备以及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在配备过程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音像记录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合理配备。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制定管理规定,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使用管理情况台账。严禁配备与行政执法工作无关的设备,严禁为非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设备。(二)规范音像记录的范围。在下列场合应当使用音像记录:1.现场检查;2.随机抽查;3.调查取证;4.证据保全;5.听证;6.行政强制;7.文书送达。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下列现场执法活动必须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1.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的;2.直接涉及生命健康的;3.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1.执法现场的环境;2.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3.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4.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5.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三)规范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音像记录资料应当附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音像记录资料应当分类分案存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但是下列情形应当永久保存:1.在重大行政、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2.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3.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4.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行政执法音像资料。行政执法音像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的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健全制度体系。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各区县、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全面推进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的制度体系。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牵头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音像记录工作制度。(三)加大保障力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音像记录设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采购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配备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本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执法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8〕9号)同时废止。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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