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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山县模拟审批和容缺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梁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鲁发〔2020〕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建设项目模拟审批(一)基本内涵。模拟审批是指对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主体相对明确的建设项目,在暂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各审批部门视同该主体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提前进入审批程序,提出模拟审批意见。当该项目取得土地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由各审批部门对土地取得前的模拟审批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的审批模式。(二)适用范围。1.政府性投资项目;2.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重点项目(重点是工业、生产性服务类、基础设施类投资项目);3.县委、县政府明确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4.县委、县政府明确的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项目;5.其他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确定的项目。(注: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模拟审批。)(三)基本条件。1.模拟审批的项目投资主体应明确并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完成企业登记手续。2.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3.模拟审批项目的拟用地,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主体应相对明确,需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认定基本符合用地要求且已上报待批准;或投资人已交纳意向用地保证金。4.模拟审批项目所在地周边不存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敏感源。5.项目模拟审批权限属于县级权限之内。(四)基本原则1.自愿申请原则。模拟审批以投资人自愿为前提,企业投资项目经所在园区、乡镇同意后由投资主体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2.高效运行原则。对进入模拟审批的项目要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实行后置部门提前介入、提前咨询、提前辅导。3.内部运作原则。模拟审批只作为项目审批部门内部运作的创新方式,模拟审批过程中出具的模拟审批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文件的法律效力。4.有效期限原则。经审批办理模拟许可的证件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五)审批程序1.申请阶段(1)建设项目经所在园区、乡镇同意后,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模拟审批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①梁山县建设项目模拟审批申请表;②梁山县建设项目模拟审批承诺书;③可事前准备的相关审批事项材料。(2)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后,组织召集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会商,并决定是否进入模拟审批程序,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3)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结果告知项目特定主体。确定进入模拟审批程序的,项目特定主体按项目审批规定提交模拟审批必备的申报材料。2.模拟审批阶段(1)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现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要求,准备申请资料,相关审批部门应在受理时向申请单位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申请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自动退出模拟审批。退出模拟审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单位承担。(2)相关审批部门视同该项目申请单位已取得用地手续,对报送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查并开展模拟审批,并出具“模拟”字样的审批文件。模拟审批项目审批文号统一标注为:模拟()号,并加盖本部门模拟审批专用章。非正式审批文件仅用于模拟审批流程流转用,不具有实质性法律效力。对需要进行公示和听证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进行预公示和预听证,如预公示和预听证的内容与法定公示和听证内容基本一致的,则“文件转换阶段”不再组织实施公示和听证。(3)需要联合审查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召集相关部门同步模拟审批。(4)在模拟审批过程中,一旦项目符合正式审批条件,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申请终止模拟审批直接转入下一阶段。3.文件转换阶段(1)项目达到正式审批条件后,项目申请单位持补充材料和模拟审批文件向相关审批部门领取正式审批文件。(2)各审批部门按原出具的模拟审批意见内容要求,根据部门审批顺序,将模拟审批文件转换成正式文件同时收回模拟审批文件资料,并收取需要交纳的相关费用。出具审批文件和证照的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上述时间不含公示、听证时间。(3)已通过模拟审批的项目在文件转换阶段,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批:(一)土地使用权不能取得;(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三)项目功能、性质、产品方案、工艺发生重大变更的;(四)项目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更的;(五)总投资、能耗发生重大变化;(六)相关法规规定已发生调整,且不具备按原规定条件执行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二、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办理(一)基本内涵。容缺办理是指申请人在办理非即办类政务服务事项时,对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材料欠缺或存在缺陷与瑕疵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相关部门先予办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将材料流转至后台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二)适用范围。除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之外的非即办类政务服务事项。(三)基本条件。1.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2.不影响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等评价判断;3.不造成容缺材料的永久性缺项;4.容缺办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不得进行容缺办理;5.网上申报的事项,暂不适用本办法。(四)工作流程。1.申请。申请人符合容缺办理基本条件,自愿向相关部门提出容缺办理申请,相关部门出具《容缺办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当场交予申请人,一份留存备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2.承诺。对要求实行容缺办理的申请人,办理人员需向申请人提供《容缺办理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指导填写。3.审核。启动容缺办理后,相关部门要对主审要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办理结果,待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正)材料后发放相关决定书、证照、批复等。审核时间不得超过该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得超过《容缺办理承诺书》的承诺期限。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办理材料的,相关单位窗口应当立即终止办理,撤销做出的办理结果,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办理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三、相关要求(一)相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实事求是、能快则快”的原则,对凡是可以实施模拟审批和容缺办理的事项提前介入服务,加强对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帮助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二)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了解模拟审批和容缺办理的需求,及时跟踪业务服务进程,协调解决事项办理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促进服务事项尽快办结。(三)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继续扩容模拟审批和容缺办理事项范围,优化内部流程,完善服务机制,加强前后台协同协作,确保业务流程畅通,实现服务便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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