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日照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4日 政策文号:日政发〔2020〕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六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六十一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第六十五条国家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六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打印关闭上一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下一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下载点击查看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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