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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字〔2020〕2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2号印章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3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字〔2020〕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委托)泰安高新区管委行使市县行政权力的通知》(泰政发〔2017〕7号)《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8〕42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一批下放(委托)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泰政字〔2018〕65号)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刻制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8个部门2号印章(印模附后),自公布之日起启用。2号印章仅用于泰安高新区管委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市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适用权限严格按照泰政发〔2017〕7号文件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确定。泰安高新区管委作为2号印章的使用主体,直接对市委、市政府负责。泰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规划局、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泰安市农业局、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泰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泰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泰安市房产管理局、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泰安市环境保护局、泰安市物价局、泰安市粮食局、泰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17个部门2号印章同时废止。印模.pdf(此件公开发布)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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