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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核发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州经济开发区、北海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部门,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鲁人社办发〔2016〕46文件规定,对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发一次性退休补贴。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符合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包括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等按改革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高原基本退休费(含增发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人员。二、计发标准及资金列支渠道一次性退休补贴=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包括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以及2014年9月时的警衔津贴等与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挂钩的项目;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对获得同一类别多个荣誉的,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对同时符合两类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合并计算提高比例。原退休费提高比例后不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100%;“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三、财政供养人员需要提供的材料及申领流程(一)需要提供的材料1、《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核定表》(一式四份);2、个人退休前最后一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核表;3、相关证书原件(荣誉称号证书、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专业技术人员聘书等);4、拟申领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的相关情况(获得荣誉称号的基本情况、独生子女有关证件丢失的核查情况、任教三十年的工作简历情况等)公示材料,及公示情况说明;5、如有必要还需要提供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二)申领流程1、公示。将拟申领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的相关情况在用人单位公示,公示内容至少要包括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获得荣誉称号的情况、任教三十年的工作简历等情况。其中,任教满三十年的须先由工作单位报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2、填写表格。经公示无误的,按要求填写《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核定表》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审核。3、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单位提交的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要及时签章确认,签章要齐全。4、核定机关要对单位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手续完整,符合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条件的要及时核定补贴金额,并确认。5、财政供养人员的一次性退休补贴由财政部门负责发放。五、其他(一)该通知下发后,工作单位可在办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续的同时,按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核发放。(二)非财政供养人员的一次性退休补贴由工作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计发。(三)工作单位负责将本通知精神告知办理一次性退休补贴的相关人员。附件:《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核定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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