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8日 政策文号:淄政办字〔2020〕2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主业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企业具有竞争优势,带来主要利润收入的主要经营业务。第二章主业确立基本原则第三条企业主业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发展要求,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有利于发挥市属企业的基础保障和引领带动作用。第四条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突出企业特色优势。竞争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功能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战略性功能,公益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社会效益和民生保障功能。第五条企业主业应具备较好的人才、渠道、创新、管理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或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能够支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紧密对接我市“四强”产业攀登计划和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优选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增长潜力大,有利于发展成为行业排头兵的业务作为主业。第六条企业主业一般不超过3个(小型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主业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中类名称或结合实际确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单个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原则上不低于企业总额的25%;符合我市产业方向、拟重点发展的培育业务,其指标占比不作限制。第三章主业确认程序第七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紧密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认真研究论证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形成申报确认主业的草案(包括拟定主业及依据说明,如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主要指标及所占比重、竞争力分析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监管机构。第八条市国资监管机构组织对企业拟确认的主业草案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初步确认意见反馈企业,企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涉及多个股东单位的,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注重尊重企业发展实际,与企业充分沟通、达成共识。第九条企业修改完善的主业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监管机构,由市国资监管机构进行确认并公布。第十条企业主业经确认后,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按上述要求重新履行申报确认程序。经确认的主业,作为市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活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第四章主业发展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企业要加强战略管理,对主业发展情况深入研究分析,包括产业竞争力、盈利或支撑能力等,明确主业发展目标和路径措施,持续提升主业竞争优势。结合规划评估和内外部环境变化,定期对主业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制定主业发展优化方案。市国资监管机构加强对企业主业发展的指导,形成常态化的主业发展情况监测机制。第十二条企业要依据主业加强投资管理,在制订实施年度投资经营计划时,优先向主业配置资源,加大主业投资发展力度,严控非主业投资活动,严格限制非主业投资比例和计划外非主业项目,避免盲目扩张。围绕主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企业投资方向引导,推动企业优化投资结构,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第十三条企业要坚定不移聚焦主业,突出主业开展专业化整合,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主业集中,不断增强主业的资源配置效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进行开放式重组,逐步剥离、有序退出不具备发展优势的非主业资产和业务。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政策解读: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起草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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