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企业优惠政策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8日 政策文号:淄政办字〔2020〕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市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范围内无产权关系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第四章核准管理第二十条市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的特别事项实行核准管理,具体包括: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重大债务性融资项目,企业为市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之外的国有企业、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具体实施前,向市国资监管机构履行核准手续。第二十一条市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对核准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在企业报送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履行决策程序后,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必要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对于特别重大项目,市国资监管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企业应严格规范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融资和担保协议、出资或收购定价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商业性投资项目积极引入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对具备条件的新上项目采取项目团队跟投、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实现项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合资合作及并购项目,企业应设置有效权益保护措施,强化对投资相关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本的审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不得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决策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2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0%(含)以上;(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企业利益;(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第二十六条企业不得为国有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政策性担保行为从其规定)。为参股企业担保,应当在充分论证担保风险和谨慎决策基础上,参股企业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以提供有效反担保措施为条件,严格履行核准程序后实施。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融资和担保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法律意见书等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决策前,应当从政策、市场、技术、效益、环境、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企业应强化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组织专家论证会,出具论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议,审慎决策。各级决策机构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同时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等关键环节相关材料,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第五章监督检查与风险管控第三十条市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检查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强化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活动过程监管,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随机检查,必要时对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修订更新情况;(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的执行情况;(三)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落实项目责任制,项目进度、资金筹集与使用、建设运营质量与效益等是否符合预期;(四)投资、融资和担保相关合同、协议、章程的签订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情形;(五)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专项审计、后评价及结果运用情况等。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融资和担保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事前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对预估风险较大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评估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第三十二条市国资监管机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融资和担保风险管理,必要时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企业是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投资、融资和担保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完善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对投资、融资和担保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投资、融资和担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投资、融资和担保事项有关记录资料独立建档,作为企业的重要档案资产,严格规范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政策解读:关于《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办法》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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