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企业优惠政策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3日 政策文号:青人社规〔2020〕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企业提供代办企业登记注册、人才引进、就业备案、海外留学学历认证、高层次人才创业、高层次人才考试、人才政策咨询、人才落户考察、人才项目申报、人才产学研合作、人才产业推进和人才科技成果转化等创业就业服务;(四)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入驻企业和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招聘、项目推介、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交易等服务;(五)协调“商机PARTY”、商务中心等做好运营和服务管理工作;(六)引进金融等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融资、财会、法律、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七)做好后勤、安保、卫生、财务管理等工作;(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二条入驻企业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入驻企业须自觉遵守博士创业园相关管理规定,配合创业园每年组织的综合考核,按时上报各类数据,支持、配合博士创业园开展各项工作;(二)入驻企业须严格按入驻条件进行企业登记注册,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租或转借;(三)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四)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超标或续租的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应承担的费用;(五)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博士创业园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第十三条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入驻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入驻企业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博士创业园可终止其入驻协议,并要求入驻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博士创业园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一)入驻企业创业场所使用率较低的;(二)入驻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三)入驻企业违反博士创业园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四)入驻企业利用所租用的创业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入驻企业将园区内办公用房转租、转借的;(六)入驻企业未从事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业的;(七)入驻企业拖欠、拒缴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三个月以上的;(八)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再符合本办法入驻条件规定的;(九)入驻企业假借博士创业园名义从事宣传、经营等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企业入驻后经查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申报条件的;(十一)其他入驻协议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第十五条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为入驻企业提供商机洽谈、项目推介、商务运营、人才培养、创业指导、成果交流等服务的企业、社会机构或社会组织(含合作合营形式),不享受创业园房屋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第六章入驻企业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十六条博士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对院士等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科研实验用房使用情况,采取日常抽查和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重点对企业出勤率、办公用房及科研实验用房使用率进行考核。对连续2个月日常抽查出勤率低于50%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通知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按入驻协议约定解除协议,限期迁出园区。对办公用房及科研实验用房使用率低于60%的企业,根据其办公用房及科研实验用房实际使用面积、结合博士创业园房屋存量情况予以减少面积,重新办理入驻手续,对不服从减少面积的企业按入驻协议约定解除协议,限期迁出园区。对其他博士享受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遵照本条执行。第十七条企业须在签订入驻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入驻博士创业园开始办公,逾期未入驻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入驻资格。第十八条入驻企业须在入驻后三个月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税务注册或住所变更等事宜,并将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至博士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对逾期未完成的,博士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通知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按入驻协议约定解除协议,限期迁出园区。第十九条入驻企业孵化过程中需减少办公用房面积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博士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及时调整;需增加办公用房面积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博士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根据房屋存量情况以及产业互补带动情况评估后可作调整,调整后办公用房面积超出租金减免标准上限部分不享受房租减免优惠政策,企业须按照产权人与创业园租赁协议确定的租金单价缴纳超标房租。第二十条入驻企业以3年为一个扶持周期。博士创业园入驻协议一年一签,到期前30日由入驻企业提交续约申请。博士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入驻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的经营情况、创业创新成效、办公用房使用率等内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继续留园扶持,以及办公用房配备面积。扶持期满3年的博士创业者应退出创业园,不再享受园区相关扶持政策,如需继续租用博士创业园办公场所的,应在期满前60日内提出续租申请,经博士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根据房屋存量情况以及产业互补带动情况评估后,签订办公用房续租合同并按规定缴纳房租等费用。租金标准按照产权人与创业园租赁协议确定的租金单价确定。第二十一条入驻企业对所使用房屋转租转借的或假以合作、合伙、公司下设部门等名义间接对所使用房屋转租转借的,博士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经查实,对其下达解除入驻协议通知,责令其按照博士创业园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房租,并于解除入驻协议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出手续交还房屋。逾期未办理或拒不缴纳房租的,博士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有权强制收回房屋。第二十二条入驻企业退出时,所使用场所要恢复到博士创业园交付时的基本状态,经博士创业园管理办公室验收认定,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若入驻企业使用场所格局改变,入驻企业须承担使用场所的相关整改费用。第二十三条退出企业使用场所交付后,须在三个月内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税务注销或住所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和特别重要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园区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签署意见,批复办理。第二十五条按照“博式全+服”服务体系相关内容,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落实、场地支持、创业辅导、技术创新、金融服务、人才资源、挂牌上市、综合保障、后期追踪”零距离、无缝隙的九维全程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一)行政审批服务。博士创业园管理办公室采用多种方式为入驻企业提供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审批、人才引进、补贴(奖励)资金申请等各项手续办理的服务工作(费用收取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招聘服务。入驻企业入驻3年内可优先安排参加由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举办的各类公益性人才招聘会,在青岛人才网免费发布招聘信息。(三)公共服务。博士创业园为入驻企业提供商机洽谈、项目推介、商务运营、人才培养、创业指导、成果交流等公共服务及平台,同时为高层次自主创业人才在青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服务。(四)孵化(科研)对接。对入驻企业科研项目成果需研发、中试或投产的,全市科研平台、中试车间和成果转化加速器等单位优先提供相应服务。(五)政策咨询服务。根据入驻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投融资、人才、科技等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六)对业绩突出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人才工程。第二十六条服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策落实、创业辅导等服务台账,由创业者签字后存档,定期接受园区管理办公室监督审查。第七章资金保障第二十七条青岛博士创业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整体租赁,为入驻创业园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办公用房、科研实验用房租金和与其相应的公共服务区域租赁费用由市财政负担,从市就业创业资金中安排。创业园按规定收取的租金和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预算,全额上缴市财政。博士创业园中心园区运营、招商、广告宣传等费用由城阳区负担。各区市所建设的分园租金及运营等费用由各区市财政自行负担。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关于印发<青岛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9号)有效期满至本办法实施前,入驻博士创业园的企业扶持政策及管理服务等内容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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