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日照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发挥支撑带动作用,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定位,体现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导向,能够有效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骨干项目。重点向新旧动能转换省“十强”产业、市“十大专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双招双引项目倾斜。主要包括:(一)交通、能源、水利、新基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二)工业结构调整、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和技改项目;(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四新”经济项目;(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城建等重大社会民生项目;(五)旅游、商贸物流、创新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六)其他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项目。第三条市重点项目分为新建、续建和储备三个类型。新建项目是指当年上半年能够开工建设、且年内能够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已开工、当年继续建设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储备项目是指已完成市场考察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法人注册或组建项目筹建机构,手续尚不完善、不具备开工条件,录入市重点项目储备库,不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条件成熟优先转入市重点项目。第四条市发改委作为全市重点项目的总牵头单位,负责重点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承担重点项目计划编制、管理推进、协调服务等工作。第五条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企业为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所属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第二章申报与确定第六条市重点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市发改委印发通知后开始申报,次年年初下达。每年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市重点项目数量。第七条申报市重点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并达到以下标准:制造业领域、交通能源领域总投资2亿元以上,农林水领域、社会民生领域总投资1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第八条申报程序:(一)各责任单位按照重点项目筛选标准要求,组织筛选本区域、本系统重点项目,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改委书面提出下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二)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汇总形成年度市重点项目安排建议名单和年度投资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九条申报材料:(一)项目立项、环评、用地、用海、规划、能评等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意见;(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的有关证明文件,行业准入证明,亩均效益分析等;(三)单位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近两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四)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声明。第三章推进与管理第十条市发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生态环境、市财政、市住房城乡建设、市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分析运行动态、检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实施,协调项目建设资金,解决项目要素需求,优化项目建设环境,保障项目顺利推进。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各责任单位应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将建设推进情况提报市统计部门,依法做好统计纳统工作。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纳入审批系统上线运行。第十一条实行重点项目“绿色审批”机制。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提供预约服务、业务辅导、法律法规咨询、材料准备等帮办代办服务,实行一窗收件、“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出件,提高审批时效。第十二条实行重点项目领导包保机制。每个市重点项目由市级领导和各责任单位领导实行“一个项目、一个领导挂帅、一个责任部门、一套工作班子、一个实施方案”的“五个一”工作推进机制,着力做好调度分析、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及时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帮助项目单位解决实际问题。第十三条实行重点项目服务专员制度。每个市重点项目由各责任单位明确1名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服务专员,与重点项目“一对一”精准对接、全程服务,第一时间掌握项目建设进展、了解项目困难问题、回应项目方所提诉求。第十四条实行重点项目可视化督导服务机制。重点项目全部纳入市新动能可视化督导服务平台管理,项目单位或服务专员通过平台提报项目建设推进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市重大项目落地会商调度中心即时将问题推送到相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限时反馈解决问题的具体做法和意见建议。对责任单位确实难以解决,或需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市重大项目落地会商调度中心组织会商研究。对会商难以解决、特别重大或牵扯面广的问题,提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第十五条实行重点项目月调度季督导机制。项目单位每月2日前将上月项目数据资料和现场图片上传市新动能可视化督导服务平台,市发改委负责审核、汇总相关情况,每月10日前对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市发改委会同市直相关部门,每季度到市重点项目现场实地评估推进情况。第十六条实行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市发改委对当年下达的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项目调整每年只安排一次。(一)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要求,中期可申请增列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二)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规划调整、市场发生变化等原因停止实施或因其他因素影响实施的项目,可申请退出市重点项目。(三)弄虚作假、不服从重点项目管理以及推进不力的项目,可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调整退出市重点项目计划和取消市重点项目资格的项目,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第四章要素保障第十七条优先配置要素资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预留部分省下达的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市重点项目。市发改委等部门协助项目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多渠道解决能耗、煤耗指标,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第十八条强化综合配套保障。各区县应切实做好市重点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工作,优先为市重点项目配套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水、供电、供气和通讯等单位应在用水、电力、燃气和通讯配套等方面,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建设。第十九条强化资金支持。在安排专项资金、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予以倾斜。健全政银企合作机制,搭建融资对接平台,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政府引导基金优先推介重点项目,鼓励新旧动能转换系列基金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30日公布的《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日政发〔2015〕21号)同时废止。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打印关闭上一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下一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下载点击查看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