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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滨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州市司法局 滨州市民政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落实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措施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和信访部门的调解室受理的矛盾纠纷购买调解服务,确保调解室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三、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4、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在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认可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等也可按要求自行实施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工作。5、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中介组织、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人民调解员协会等行业协会等,以及具备提供人民调解服务相关资格条件的其他社会力量。6、承接主体的服务要求:(1)聘用符合条件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遣到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外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及医疗、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环保、金融、保险、建设、商会等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所需的服务;(2)按照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乡镇(街道)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参与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工作,及时报告纠纷信息,按时、如实向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和统计数据;(3)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相关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达到“五有”(有标识牌、有相对固定工作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账)、“六统一”(印章、标牌、标识、工作程序、制度、文书统一)的标准;(4)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人民调解卷宗、档案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开展人民调解和其他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5)负责与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签订劳务合同,为其按时发放基本报酬,申报办案补贴。承接主体应加强对人民调解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如在服务期内发生劳务纠纷、意外事故或违反合同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等情况,由承接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购买程序7、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政府财力保障水平、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实际需要,研究拟订本单位(部门)购买服务岗位种类和数量,合理测算购买资金,编制年度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计划(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8、司法行政部门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实施购买活动。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依托当地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9、司法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10、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情况,根据实际需求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及其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服务项目任务按时完成。11、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1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自行实施政府购买调解服务的,同司法行政部门实施政府购买调解服务程序一致。五、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经费保障13、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必要保障,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所需经费在既有项目预算中统筹安排。14、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购买服务需求的大小、调处矛盾纠纷数量的多少,合理测算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所需经费支出。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组织实施。六、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绩效和监督管理15、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16、财政部门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绩效评价工作。17、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共同组织考核评价。18、各级政法委员会要将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情况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的业务指导。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符合条件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落实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措施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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