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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滨州市公安局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办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市属开发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分局,市直及驻滨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19〕10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做好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管理意识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证明文件。各级管理、签发机构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消除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进一步认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提高工作人员依法管理意识、便民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认真学习《办法》,精准掌握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办法》要求,依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事件发生,确保群众利益得到保障。二、履职尽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办法》要求,履行职责,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各级出生医学证明具体管理与监督。可书面委托同级相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2、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查处、打击本辖区伪造、变造、盗窃、骗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3、妇幼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申领、发放、培训等相关事务性管理工作。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含受委托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机构,下同)、签发机构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制度,由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印章管理,加强宣传工作,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进行宣教,指导产妇及家属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主动及时申领证件,同时受理群众咨询,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二)进一步加强使用管理1、公安机关在受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时应核对出生医学证明载体和信息真伪。2、公安机关查验无误后拆切、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并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交还申报人保存。3、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姓名作为曾用名。4、公安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和委托鉴别书送至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不得要求群众自行送检。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委托鉴别书和存疑的出生医学证明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鉴别和相关事项确认,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见附件6)并做好登记。真伪鉴别和处理按照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要求执行。三、规范流程,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一)严格执行管理制度,落实规范管理1、备案。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进行审核登记,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现场复核同意后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2、申领和发放。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按季度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见附件2)。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需2名证件管理人员一同申领,并提交领取审批表(见附件3)、申领经办人(委托人)证明(见附件4)、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号码顺序发放出生医学证明。3、出入库登记。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见附件5)和出库登记本,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或出库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逐级上报市妇幼保健院。4、保管。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保存、签发场所为独立房间,布局合理,领证人与签发区域合理分开,不得从事其他业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要达到房屋、环境、防盗等相关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要严格执行证件存放双人双锁和专人管理制度;当日当班未签发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放回保险柜,并做好当日当班的交接记录(出入保险柜登记本见附件5)。5、签发。签发人员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首先告知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指导产妇及家属做好新生儿姓名等申领准备;管理和签发机构受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6、印章。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严格遵守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管理使用制度。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落实备案、专人管理,证章分开,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严禁盖章等相关规定。7、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对废证率超过1%的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废证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对发生空白证件损毁、发现证件正或副页或存根编号不一致等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示作废,由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报至省妇幼保健院。8、废证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定期上报废证统计表和分析报告,次年2月底前汇总填报本年度废证登记表,连同废证原件(遗失的除外)送交省妇幼保健院。省妇幼保健院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9、档案管理。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资料分类归档,永久保存。撤并或取消资质的签发机构,将其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资料移交给辖区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并做好交接登记。10、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须予以保密、不得私自泄露;信息数据要做好安全备份。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11、专家会商制度。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专家会商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疑难案例进行会商和研判,提出办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备案,指导各管理、签发机构做好有关工作。12、人员培训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县级每年至少培训2次,市级至少培训1次。培训内容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签发流程、证件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真伪鉴别和系统操作使用等相关内容。13、证件丢失和报告制度。管理和签发机构遗失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时,应立即向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配合调查,并在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声明作废,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将书面报告报省妇幼保健院。14、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和签发机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均要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做好存档备案15、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工作计划,对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签发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督查,定期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管理和签发机构对本机构开展全面自查每年不少于4次,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签发机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每年不少于1次。16、统计报告制度。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季度5日之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17、真伪鉴定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公安机关所在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公安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和委托鉴别书送至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不得要求群众自行送检。(二)严格办证流程和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切实规范流程、严格管理,不得以外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本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也不能以医疗保健机构外的换发医疗保健机构内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要认真、严格审核办证资料,依据《办法》规范签发,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真实。(三)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各级管理机构要对辖区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签发机构进行督导,责令整改。签发机构对应为废证而人为的以换发名义办理的,经核实后,由单位写出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并逐级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按废证统计,同时要及时更正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平台上的错误信息。四、加强保障,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全程监督管理体系(一)加强部门协作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制订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协调处理证件办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强化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入库、储存、出库、签发、换发、补发、存档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定期对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签发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特别要注意及时发现和处理“小问题”,防止小问题演化为大问题。(二)加强岗位培训和警示教育。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的管理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管理签发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突出证件发放申领、废证收缴、信息统计、真伪鉴定、管理系统操作、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相关内容,并将警示教育列入日常培训内容。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三)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相关信息和违法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等行为,依法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要严格执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和签发机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均要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严把信息录入、信息审核、证件签发、选人用人等重要关口,严禁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严禁设置任何附加条件、严禁无正当理由拒发、严禁拖延办证时间、严禁刁难群众,确保依法依规签发。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并于2020年1月31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公安局备案。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备案登记表2、《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3、《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审批表4、申领经办人(委托人)证明5、《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6、《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滨州市公安局2019年12月24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滨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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