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关于印发《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政策文号:聊工信发〔2019〕158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管理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申报的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含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下同)项目及负责安排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二)按照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项目;(三)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应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的其它投资项目。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导的项目,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其他部门主导的,要做好配合工作。第二章资金项目筛选第四条组织筛选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或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二)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三)项目技术、装备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好,安全环保,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高;(四)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行为。第五条对各类专项资金项目,要结合管理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通知),明确资金使用方式、支持范围、申报要求等。第六条项目筛选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项目申报通知除涉密内容外,要及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第七条项目组织筛选,须经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筛选,并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专项资金的前置条件。第九条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如实提供信息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筛选确定,必要时组织咨询机构或专家等评审论证。组织项目论证时,根据行业、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应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审。与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项目,应与相关部门共同评审。第十一条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应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尚未规定的,应根据专项类别制订项目评审标准。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报的项目,申报数量超过省级规定限额的,须经专家评审并公示,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申报数量未超过省级规定限额的,主管业务科室初审,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第十三条市级权限内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经专家评审并公示后,按照“三重一大”要求,一律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研究;需市政府领导审核的,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批。项目最终分配方案下达后及时在市工业和信息局网站上公开。与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项目,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四条对不使用专项资金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项目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进行自主决策。第十五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行政审批部门的反馈清单,加强对权限内管理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第十六条对事前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要实行定期调度制度,重点调度专项资金到位和完成投资等情况。对事后奖补的专项资金项目要密切跟踪专项资金的到位情况。第十七条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止资金不合规使用。对资金使用不合规的,要督促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项目单位及时整改。第十八条项目应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故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调整。调整是指对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或建设期限等进行变更,或对计划建设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予以终止。项目调整应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对使用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调整,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调整由项目单位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发改委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九条企业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按照计划进度实施,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进度,确保按时建成投产。第二十条财政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申报单位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验收的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验收;没有规定必须验收的,原则上不予组织验收。第二十二条除国家和省规定必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验收的项目外,其它需验收的项目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二十三条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整改后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应及时撤销该项目计划。除涉密项目外,验收结果应及时进行公示。第二十五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管理部门的需要,项目单位要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必要时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第五章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下级部门和项目单位正常的项目申报、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审核验收等活动。第二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暂停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第二十八条在项目筛选、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不得违规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对于违反者,视情节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6日。原《聊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项目管理办法》(聊经信发〔2015〕105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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