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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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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审计局,市局各处、室,投资局,计算机中心,第一、二、三临时党支部:《青岛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青岛市审计局2019年12月17日青岛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基准。第二条文中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第三条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第四条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准确把握裁量标准,合理运用,避免畸轻畸重。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做到公平、公正。第五条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为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或者标准从低的原则,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第六条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实行公开透明原则。对行政处罚事项的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以及合法性审核,执行《青岛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青岛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青岛市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章裁量基准第七条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节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时自行改正的。(2)处罚标准免予处罚。2.【一般】(1)违法情节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或提供的资料部分不完整,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3.【较重】(1)违法情节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或提供的资料部分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2)处罚标准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4.【严重】(1)违法情节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2)处罚标准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节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或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2)处罚标准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节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下。(2)处罚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2.【一般】(1)违法情节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2)处罚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3.【较重】(1)违法情节违法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处罚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的罚款。4.【严重】(1)违法情节违法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2)处罚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节违法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处罚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本基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青岛市审计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青审法字〔2010〕49号)及《青岛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审法字〔2014〕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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