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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未纳入协议管理的新增执业地址、暂停医保或护理保险结算业务的医疗机构提供护理保险结算或社保卡刷卡服务的;(三)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业务或暂停业务期间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被主管部门注销、吊销、撤销或过期失效的;(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护理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费用审核、日常稽查、考核管理、信用等级评审等制度,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管方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严肃查处。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加强医保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估和信用评价体系,鼓励社会监督,加强与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欺诈骗取护理保险资金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将严重违约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记入社会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违规违约情况,采取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拒付或追回违规违约费用、暂停护理保险业务、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等措施对其进行处理。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在追究违约责任的同时,应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失智专区”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规〔2019〕1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承担专护业务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其定点资格继续有效,但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人员配备、床位设置等条件,并遵守相关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前期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本单位自查符合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条件,自愿承担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有关业务,申请成为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承诺本单位及连锁化管理的主体机构、分支机构、小型照护机构没有《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医保规〔2019〕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药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罚不满2年。承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如承诺内容和材料与事实不符,愿接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追缴相关护理保险费用等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特此承诺。申请机构名称(盖章):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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