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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县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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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全面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培育推广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优秀教育教学成果,提高实践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济宁市市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在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仅在理论层面上的论文、著作等不在此范围。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县级教学成果。第四条申报县级教学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反映基础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的最新实践水平,围绕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二)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在引领教育改革、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师发展、改进课堂教学等方面有重要的区域推广价值;(三)有比较系统的实施方案、操作过程,有两年以上的实践验证,对提高教学质量产生明显效果;(四)有县级以上教育科研机构或相关专家组的鉴定或评议;(五)其他教学方法独到、教学模式新颖、学生喜爱、影响较大的教学创新活动。第五条县级教学成果评审结果拟设为特等、一等、二等三个等级,对成果获得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补助经费。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市内首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特等教学成果;达到市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一等教学成果;达到县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二等教学成果。第七条申报县级教学成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教育和体育局。(二)县直单位申报的,经本单位初审后直接向县教育和体育局推荐。(三)不属于同一学校或同一镇街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第八条县级教学成果的评审工作,由县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聘任。第九条县级教学成果的评审,须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教学成果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教学成果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教学成果的评审,根据申报情况须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的该项成果可以空缺。评审出的县级教学成果,报县政府公布。第十条县教育和体育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40日内公示县级教学成果评审结果。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优秀教学成果权属或真实性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县教育和体育局复议和举报。第十一条县级教学成果每年评审一次。向市推荐参评的成果原则上从县级成果中产生。各镇街、单位要开展优秀教学成果评审活动,择优推荐参加县级教学成果评审。第十二条评审出的县级教学成果补助经费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第十三条县级教学成果补助经费归成果获得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第十四条评审出的县级教学成果,记入成果获得者本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聘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的,由县教育和体育局撤销,追回补助经费,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将自动失去以后申报评审的资格。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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