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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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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驻梁单位:为严格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是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主动作为,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敢于担当,担负起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把行政应诉工作抓紧抓好。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县司法局要发挥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一)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县司法局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法院传票后,要根据涉诉事项的性质和情形及时确定应诉承办机关。一般案件由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机关承担应诉责任,县司法局制作《行政诉讼案件办理交接单》和《行政诉讼案件办理通知单》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通知应诉承办机关,转交相关应诉材料,通知县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案情重大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县司法局直接承办。应诉承办机关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诉讼案件情况,积极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按照《行政诉讼案件办理通知单》中规定的时限将应诉答辩材料送县司法局行政应诉科审核。应诉答辩材料包括答辩状拟稿、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出庭应诉的机关负责人情况、拟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应诉承办机关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县司法局在收到应诉承办机关的应诉答辩材料后一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县司法局配合应诉承办机关办理出庭应诉手续。应诉承办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答辩举证的需要,要求相关单位提供与行政诉讼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司法局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二)乡镇(街、区)、县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机关收到应诉通知书和法院传票后,应当指定相关工作人员分析案情,对于可能直接影响县政府权益、形象的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将汇报情况和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情况向县司法局备案通报。同时充分发挥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法制审核作用,指定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县司法局要认真分析、研讨案情,做好应诉的协调、指导工作。三、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要带头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为切实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落到实处,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领导班子“应诉结对补位”制度,具体分管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结对补位”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保出庭应诉率100%。四、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行政应诉工作要求高、专业性强,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要不断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力量,建立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本机关行政应诉能力。(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建设,注重选拔吸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工作队伍中,同时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同时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都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与县司法局应诉科联系对接应诉相关工作。(二)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每年开展一到两次应诉人员的集中培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组织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通过定期开展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五、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考核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监督考核,将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应诉承办单位推诿履行县政府为被告诉讼案件的应诉责任,不积极配合应诉承办单位提供证据材料或者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转送相关应诉材料、提交应诉答辩材料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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