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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承接部分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30日 政策文号:淄政办字〔2019〕7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要求,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委托有关市人民政府行使部分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的做好省政府委托淄博市政府行使的审批权承接实施工作,通过规范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助推项目落地实施,更好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二、审批范围市政府承接审批权范围为高青县、沂源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审批内容包括原报省政府批准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原省自然资源厅审查事项同步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审查。三、审批流程(一)县政府依法依规履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程序,发布征地相关公示公告,告知相关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进行同步公示。(二)县政府形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林地、湿地及湿地公园、生态红线等意见,随征地报批材料一同上报。(三)市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县报批材料,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范要求,利用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对征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四)审查通过后,对县政府呈报的新增建设用地,市自然资源部门开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书,由县级财政部门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费用缴纳到位后,市自然资源部门代拟批复文件和内部审批表,报市政府批准。(五)批复文件签发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建设用地审批系统自动编制文号,印刷批文,并由专人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市政府公章的内部审批表,连同建设用地审批纸质档案,到省自然资源厅办理年度计划指标登记、耕地占补平衡信息审核和盖章事宜。(六)审批完成后,市自然资源部门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建设用地审批电子数据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备案,建设用地审批档案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同时将装订成册的建设用地审批纸质档案报省自然资源厅。(七)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将批后实施情况通过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四、职责分工县政府作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主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规定的征地程序履行相关职责,做好审批前后公示公告、征地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处理、拆迁安置的落实、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征地准备金等相关费用的缴纳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落实好征地政府补贴社保费用,征地批准后落实社保资金,做好社会保障安置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县建设用地报批和综合审查,保证报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是否占用生态红线、湿地及湿地公园、林地等提出意见,将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到位,从源头上保障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市、县政府负责做好承接委托审批权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职责,适时总结委托审批权下放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审批规范通畅。(二)做好技术保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现有建设用地审批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在系统内增加审查接口,调整审批流程,补充全市范围内行政区划、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历年土地利用现状、所有权权属、历年已批建设用地、历年遥感影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湿地及湿地公园、规划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图层数据,完成数据信息化改造,保证审批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合法性。预留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网络审批接口,推进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审批。(三)落实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规定,根据承接委托审批权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预算安排依据审核,编制好年度部门预算,按规定做好审批权下放我市后的经费保障工作。六、强化监管(一)实时图像监管。对县履行征地公告张贴、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等程序及征地地类、现状等进行实时监管,采取定点定时通过现场图像实时传送等手段来规范政府征地行为,提高征地审批的质量,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二)强化督导考核。对县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有关费用的拨付、征地报批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评价和适时督导,对不能达到要求的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三)严肃责任追究。对未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制作虚假材料及未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审查责任,影响委托审批权实施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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