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山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6日
政策文号:泰山国资字〔2019〕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省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和《泰安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泰安市泰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审批本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企业)担保事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企业包括区属企业设立的独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协议约定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第四条担保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企业是担保行为的主体,对担保决策负直接责任;区国资局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规范和指导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二)严格程序、审慎决策的原则。企业在做出担保决策前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被担保企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三)依法合规、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合法规范、风险可控。第二章担保范围和要求第五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不得为个人、无产权关系且国有股东未达到实际控制地位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第六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的担保额度应当与自身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状况相匹配。第七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为本企业的参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原则上被担保企业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担保额度;确因特殊情况需由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单独提供担保或者担保额度超过按持股比例所应承担的担保额度时,应由被担保企业其他股东以所持股份或其他方式对应承担相应合法有效的担保责任。第八条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七)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八)区国资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一)未按规定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的企业;(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第三章反担保第十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提供担保时,须由被担保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并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第十一条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一)保证反担保。由被担保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资产不能再抵押。抵押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到相应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三)质押反担保。质押物必须是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为设定质押的动产、有价证券、应收款项、股权等资产。质押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到相应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第十二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在被担保企业确定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反担保标的物的跟踪管理,定期核实标的物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标的物安全、完整。第十四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担保职责第十五条区国资局对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企业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对企业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四)指导企业完善担保风险防范措施;(五)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第十六条企业对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担保管理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机构、批准权限、担保限额等内容;(三)审批本企业及其各级实际控制企业的担保事项;(四)建立担保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和清理;(五)负责实际控制企业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六)负责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在季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担保情况书面报告区国资局。(七)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第五章担保程序第十七条企业应明确担保业务管理部门,遵照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负责办理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的担保事项。第十八条被担保企业申请担保,须提供本企业以下有关文件资料:(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事项的内容、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等相关情况;(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四)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五)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预测分析;(六)提供的反担保有关文件;(七)涉及被担保企业具体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被担保项目审批文件、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八)担保企业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九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办理担保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以下程序:(一)担保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调查担保项目和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征求财务、技术、法律等有关部门意见;(二)监事会、财务总监、法律顾问对担保事项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其中重大担保事项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三)企业董事会决策批准。第二十条担保如需续保,续保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原担保金额,续保应当按照申请担保程序重新办理。第六章担保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符合申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要规范内部决策流程,未经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不得随意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函、支持函等文件。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持续风险控制,依法及时处理或有发生的对其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第二十三条区国资局对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担保制度及担保风险预警制度是否完善;(二)担保业务台账记录是否详细、完整;(三)担保情况报告是否准确、全面,并按时上报;(四)担保的决定或批准是否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五)担保必备资料审核是否严格;(六)担保项目跟踪是否到位,已过期担保项目是否及时清理;(七)担保项目的风险防控措施等。第二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规范行为的,一经发现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企业担保管理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畴。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担保管理办法,不得将担保审批权限下放或授权。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泰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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