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威海产业园区

山东威海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山东威海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威海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及上级财政安排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的各类转移支付,包括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第三条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及结果运用等环节。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职责。(一)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二)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三)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将转移支付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四)组织开展市级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编审,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五)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六)选择重大转移支付开展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七)推进转移支付绩效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向部门单位反馈绩效结果与督促整改机制。(八)建立市级转移支付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九)组织实施转移支付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第五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一)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规程和实施细则,参与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三)编制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分解和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市级按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四)组织实施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工作。(五)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重大转移支付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六)督促落实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反馈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七)建立本部门转移支付个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八)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转移支付预算绩效信息。第六条区市、开发区财政部门职责。(一)制定本区域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二)指导同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转移支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三)审核同级主管部门申报的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四)组织开展重大转移支付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五)协助市财政部门做好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七条区市、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一)编报或完善本区域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二)编制、审核、报送本区域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三)组织项目实施,组织开展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四)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落实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反馈意见,确保转移支付实现预期效益。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职责。(一)编制市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二)开展项目绩效跟踪监控,定期报送项目监控信息。(三)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按要求提报自评报告。(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第九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转移支付绩效自评等内容。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十条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项目立项阶段,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立项必要性、实施可行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筹资合规性、财政支持方式及资金测算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第十一条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转移支付,应当结合前期调研、预算评审等工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绩效评估报告,并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民生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生政策的论证评估,重点评估政策是否符合受益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需求,是否有利于不断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是否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等;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论证评估,重点评估所支持项目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产业扶持方向,是否有利于产业体系优化,能否做到投入经济性与引导撬动效应可持续性并重等。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或者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转移支付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未通过及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予安排预算。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十三条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是编制和分配转移支付预算、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第十四条按照转移支付涉及范围,绩效目标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第十五条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分别设定。(一)整体绩效目标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设定。市业务主管部门在申请设立转移支付和编制年度转移支付预算时,须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编报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合理反映在全市区域内,某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合理反映在本区市、开发区范围内,某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年初确定的该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分解为各区市、开发区区域绩效目标予以下达,如分解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的相关指标暂不能细化或者暂不能量化到具体指标值的,应同时要求各区市、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区域绩效目标进行补充完善,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各区市、开发区应明确要求申请单位或基层项目实施单位编报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并按要求审核通过后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转移支付的申请单位或实施单位设定,按规定程序报送各区市、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目标审核机制,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等方面加大绩效目标审核力度,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审核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编报不符合要求且调整完善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在确定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确定整体绩效目标;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项目绩效目标。各区市、开发区财政部门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或者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设置细化的项目绩效目标。第十八条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转移支付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第十九条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跟踪信息,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以促进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实现。第二十条各区市、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开展跟踪管理,发现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绩效运行监控结果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经逐级汇总后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选取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并形成相应的绩效运行监控报告,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市财政部门要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加强重大项目上下联动绩效监控,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重点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反馈同级主管部门,并分别逐级上报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第二十二条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或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第二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照事先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各区市、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实施单位自评情况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区市、开发区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在汇总各项转移支付自评结果基础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重大转移支付项目的绩效自评,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有计划地采取自上而下直接组织重点评价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转移支付自评情况开展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地区予以通报,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从严、从紧安排。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在实施中期或执行期满有计划地开展重点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第二十六条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组成评价工作组,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评价工作方案,严格评价流程管理,加强评价质量管控,客观公正反映政策和项目实际绩效。第二十七条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应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周期以及管理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评价实施时点和评价组织方式。一次性项目,一般在预算执行完成后实施评价。延续性项目,应在政策延续期内有重点地开展年度或跨年度绩效评价。政策或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开展到期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对涉农等整合资金切块下达部分,市级一般不再对具体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按照省级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适时开展以区市、开发区为单位的综合绩效评价。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第二十九条绩效结果运用是指对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中形成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通过采取激励约束、与预算挂钩、反馈整改、信息公开等方式发挥作用,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第三十条市财政部门应建立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跟踪监控和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设立、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相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参考。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建立转移支付资金重点评价结果通报奖惩制度,对绩效优良的予以表扬,并在预算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对绩效差的通报批评,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安排规模。对严重违反规定,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报请市政府调整或撤销该转移支付资金。第三十二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分配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绩效跟踪监控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业务主管部门,督促部门进行整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三十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针对本部门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后续项目和以后年度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五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密内容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应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开发区财政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区域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规程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中央、省级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