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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收费改革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我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改革,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上级政策文件有关规定,落实“放管服”、“一次办好”等改革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分类收费管理(一)我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青岛市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青岛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二)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所在区(市)政府制定。我市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三)本通知所称我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为非企业法人单位或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且在学校章程中明确为非营利性质的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历学校。二、统一收费项目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一)学费、住宿费。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以办学成本、办学质量、财政补助水平、学校可持续发展、市场需求等因素核定最高限价,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本校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住宿费收费标准依据住宿成本核定最高限价,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本校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办学成本是指一切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行政后勤管理相关的、合理的正常支出。住宿成本是指与学生住宿相关的、合理的正常支出。(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同等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收费,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三、明确收费核准程序(一)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核准程序。民办学校申请核准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市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真实有效的资料:1.《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审批表》(见附件1);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3.学校近三年的办学成本测算情况说明,包括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教职工人数、在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的学籍学生人数、生均教育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维修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教职工工资总额及其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支出情况等;4.学校应对住宿成本进行独立核算,并提供学校住宿成本测算情况及说明,包括学生宿舍区发生的水、电、暖气(含冷气)成本,宿管、安保、保洁、医务等人工成本,设施设备折旧、维修成本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等。住宿成本未单独核算或者与办学成本无法合理区分的,可在首次申报时提供学校研究决定的办学成本、住宿成本分摊方法,并视情况相应调整办学成本(价格)。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或者无法区分办学、住宿成本的,由学校提交书面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同类学校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其他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市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学校报送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学校限期补充。对资料真实、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及时作出批复。成本监审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新建民办学校第一学年教育收费执行试行价格。试行价格由学校据实测算生均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兼顾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同类学校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新建学校应于第二学年开始前2个月,向市教育、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正式收费标准。书面申请所需资料和收费核准程序执行本通知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核准程序规定。市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接到学校书面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学校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本校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第一学年在校生和新招生学生按照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四、规范收费行为(一)民办学校应当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度收费。学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校与学生家长在入学前已签订书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2-3年保持平稳。(二)民办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写明学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在新生入学前与学生家长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内容。(三)民办学校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办学有关情况,因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因自身原因退(转)学的,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和退费办法折算核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后,办理退费手续。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休学结束后复学的,按随班就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五、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认真填写《收费公示表》(见附件2)。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牌)、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所有收费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性质、办学层次规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遇有政策调整或者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六、实行过渡期收费政策为做好我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平稳过渡,结合我市下一步将要开展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工作,确定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底,作为过渡期。(一)现有民办学校继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办学章程中明确非营利属性,完成重新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核准的书面申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批复。核定后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如低于民办学校2018年秋季入学新生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应对超出部分予以退还或经学生家长同意折抵下年度收费;学费收费标准如高于民办学校2018年秋季入学新生收费标准的,学生家长予以补缴。过渡期内,按照规定完成办学属性重新登记手续且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制定。(二)过渡期内,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办学属性重新登记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暂不作调整。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办学属性重新登记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保持稳定。(三)过渡期内,按照规定完成非营利性办学属性确认,但未实际招生的民办学校以及新建的民办学校,按照上述新建学校有关收费管理政策执行。(四)过渡期内的上述收费政策,民办学校要在招生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七、加强收费监管(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强内部管理。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教育培养成本。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二)各级价格、教育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学生家长双方合法权益。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严格履行收费核准工作程序,合理制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2.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学费收入的监管,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学费专户管理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年报制度,加强对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3.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八、本通知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4日。原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2016〕62号)同时废止。附件:1.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审批表.doc2.收费公示表.doc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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