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1日 政策文号:威政办发〔2019〕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培育知名品牌,推进品牌高端化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威发〔2018〕19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意见》(威政发〔2016〕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实施品牌战略有关工作的奖励和扶持。第三条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品牌建设的奖励和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省财政直管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专项用于质量管理、质量改进、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建设。第五条获得下列品牌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一)质量奖品牌。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二)商标品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三)制造业品牌。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单位。(四)服务业品牌。获得山东省服务名牌的单位。(五)老字号品牌。获得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的单位。(六)建筑业品牌。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的单位。(七)区域品牌。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称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称号的单位。对上年度(或上一届)新获得品牌项目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获得不同品牌项目的,分别给予奖励,对同一品牌复评、再认定等情形不给予奖励。对同一区域同一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只给予一次奖励。第六条按照下列标准对获得品牌的单位给予奖励:(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三)对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四)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五)对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六)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七条开展下列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扶持:(一)对建立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电子商务等管理体系并初次通过认证的企业,市财政每年给予资金扶持。(二)对获批的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获批的山东省检验检测中心、山东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山东省检测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三)对“优品威海”品牌宣传,市财政每年给予资金扶持。第八条申请品牌建设奖励和扶持资金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扶持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二)项目申请人和资金使用者为同一单位。(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九条专项资金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和拨付:(一)市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品牌办)会同市品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奖励和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并组织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申报。(二)申请人按照奖励和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填写《威海市品牌建设奖励和扶持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区市品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区市品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行文向市品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市财政部门申报。(四)市品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品牌办。(五)市品牌办审核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六)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连同本级负担资金一并拨付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第十条专项资金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资金筹集及资金拨付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根据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市品牌办会同各级品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承担材料审核主体责任,对专项资金支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外,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三条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品牌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08年9月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威政办发〔2008〕6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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