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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关于印发《淄博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第三十六条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第三十七条各区县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承担。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16日印发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发〔201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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